意大利私人檔案的法律地位
保拉?塔西尼
1963年9月意大利頒布了檔案法。雖然時間已經過去了35年,意大利的社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這個法律仍然是意大利檔案管理方面的主要原則依據,不管檔案的生成者是誰。該法對國家機關產生的文件,即交由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和國家機關以外機構,即所有公共和私人部門生成的檔案做了非常嚴格的區別。
意大利中央檔案局所擔負的保管和保護檔案的角色事實上是與檔案的生成機關的法律地位密切相關的。因此,它在管理國家檔案和公共與私人檔案方面的權力是不同的。在管理公共和私人檔案方面,法律規定它的具體任務是“檔案管轄”,內容包括“監督”公共和私人部門的檔案管理和保護。這個任務由檔案監督處承擔,它們的管轄范圍包括意大利所有地區(事實上全國共有20個檔案監督機構,一個處負責一個地區)。
檔案監督處與私人檔案之間是否建立了關系主要取決于這些私人檔案是否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如果具備了這個“重要素質”,那么私人(家庭、個人、銀行、公司、政黨、工會和協會等)生成的文件必須得到保護。事實上,意大利法律所指的“私人”一詞,具有非常廣泛的含義,包括任何符合司法界定為“私人”的主體。
以上論述說明了意大利在保護私人檔案方面的兩個基本點。第一,如上所述,該檔案必須具備“重要的歷史意義”(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大多數私人檔案都具有的歷史意義)。第二則強調該檔案,或單份文件,屬于私人所有。
在此,我需要進一步闡明意大利法律對“重要歷史意義”表述和“私人所有”事實的重視程度。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意大利檔案法所使用的關于國家對私人檔案的管轄權的表述所函蓋的概念非常廣泛。該法律第36條規定,“檔案監督處的職責是確定私人主體所有、擁有或持有的檔案或單份文件是否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這個規定所指的司法管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了所有權(即使生成者通常是檔案的所有者),而且包括了擁有和持有的情況,即較弱的所有權形式。根據意大利法律,一個私人主體擁有一份檔案的事實本身就足夠檔案監督處前去要求檢查。同樣,一個私人主體擁有一份檔案的事實本身就足夠使他有義務前去檔案監督處進行登記。然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意大利法律規定的這個義務有時間的限制(文件的日期),不是每個私人檔案或文件的所有者都必須去檔案監督處登記,只有那些70年以上的文件的所有者才需要登記。
很顯然,這一條款的意圖是為了減輕該義務給私人和團體帶來的負擔。它所規定的一個客觀因素,如文件的日期,是大多數人很容易判定的。這個條件把確定文件是否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法律職責轉移給了檔案監督處。
看來,檔案監督處所擔負的任務非常棘手。這并不是相對于他們鑒定文件是否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能力而言,而是相對于私人手中是否存在檔案這個具體事實而言。在這一點上,我必須進一步說明。雖然我們有理由推論,歷史上重要家族的后代仍然擁有證明其家庭在意大利古王國的政治、宗教、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文件,但是我們不能肯定近代歷史時期重要家庭或個人所擁有的文件是否已經足夠“老”,值得檔案監督處前去插手。僅從字面上解釋法律的話,我們將剝奪歷史研究人員利用那些大量的雖然與重要歷史人物有關,但卻因為年份不夠而未被檔案監督處檢查過的文件的權力。雖然,法律也賦予了檔案監督處鑒定不足70年的檔案的歷史價值的權力,但在意大利的法律框架內,這個權力很難實施,因為它有可能會對私人利益造成損害。
當上述障礙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檔案監督處將會檢查檔案。如果確定了該檔案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根據要求,檢查人員應“書面證明”它的價值,并發布行政命令宣布該文件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它的私人所有者、擁有者或持有者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它實施保護。
我們可以看出,這個做法極大地限制了私有權(私有權是意大利法律制度的基石)。然而,它同時符合另外一個原則,即集體利益大于個人利益。以符合集體利益的名義,國家擔負起了監管檔案的責任,并努力確保檔案能夠根據法律的要求得到最好的保護。因此,私人檔案所有者應該按要求在檔案可能變質之前對其進行修復,進行整理和編目,并在準備轉移,出售或捐贈檔案時通知檔案監督處。在后兩種情況下,國家如果認為合適,有權優先購買檔案并把它們移交到國家檔案館保存。
很顯然,并不是所有的私人所有者在其檔案被確認為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后將按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尤其在檔案的整理和編目方面,因為這項工作需要接受專門的檔案培訓。
在對私人檔案進行干預的過程中,檔案監督處曾經試圖對DPRl409/63條的規定(針對私人檔案在國家檔案館的寄存以及捐贈和購買事宜)做一些補充,并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來加強私人檔案的保護工作。但他們越來越深信,如果對私人檔案的所有者采取更嚴厲或對立的態度將不會取得積極的效果,另外,如果私人所有者不按規定辦事,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對他們進行懲罰。
多年的工作經驗告訴我們,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向私人所有者提供減稅和國家資助的辦法來鼓勵他們保護檔案。因此,1982年和1986年國家先后通過了兩個法律。第一個法律規定,如果私人所有者將他的經鑒定為重要檔案的文件移交給國家,國家將免除他的死亡稅。第二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提供檔案修復、整理和編目基金。
盡管在實施免稅法律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了許多困難(在有些情況下,我們無法與財政部在免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另外,國家財政提供的基金數量不太充足,但是我們在保護已登記注冊的私人檔案方面還是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國家得到了幾乎所有享受到免稅政策的重要檔案(13件中的11件),而且自從1986年以來,國家撥付的基金數量已經達到了10億里拉。考慮到目前還有2000多份受到行政命令限制的私人檔案,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以上我主要從司法和行政的角度簡要介紹了國家在管理私人檔案方面的情況,下面我將重點介紹在過去幾年中產生過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另外一個事件,它同時也對受到行政命令限制的私人檔案的管理和保護產生了重大影響,它就是公共經濟企業和意大利大部分銀行的私有化運動。
這個方面絕對不能被忽視,因為意大利在法律上將私人和公共檔案的管理以及其中所涉及的義務作了非常明確的區別。也就是說,檔案的生成者的性質決定了它們在司法地位上的區別。因此,公共機構的檔案一旦產生即可自動適用于檔案法中的條款,沒有必要讓檔案監督處來將它們置于行政命令的限制之中。換句話說,公共部門產生的檔案決定了他們有義務保護這些檔案。另外,因為意大利法律將公共部門的檔案看作是與國家檔案一樣“不可讓與的財富”,因此它們的保護修復問題是一個長期的工作,根據法律1409/63所規定的寄存程序,這個任務由相關的機構負責??其中涉及檔案監督處。
隨著私有化進程的發展,這種“司法確定性”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影響。各種公共大型企業和大量在意大利本土營業的銀行的私有化,意味著檔案監督處不得不發布許多行政命令來確保這些機構的檔案得到妥善保護,不發生質量腿變。(應該指出的是,意大利法律所確定的關于企業檔案的修復期平均為5年或10年)。
這個問題是雙重的。一方面,我們有必要確保對那些已經屬于私人但在本質上仍然為公共性質的古老檔案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們還必須向那些近期的文件發布行政限制命令,以保證這些與這一重要歷史時期有密切關系的文件得到保護。上述事實充分說明,我們在執行法律的有關條款,并向那些不足70年的檔案資料發布行政限制命令方面存在很大困難。這不僅因為檔案監督處需要花費很大精力來登記所有的企業的檔案,而且因為這種做法將對企業的日常業務產生影響。
在結束本報告之前,我想強調一個事實:國家對私人檔案的管理是非常艱巨的任務,而且對檔案工作者的專業經驗也提出了挑戰。
(陳慧涵摘自《外國檔案工作動態》 郭年/譯)
保拉?塔西尼
1963年9月意大利頒布了檔案法。雖然時間已經過去了35年,意大利的社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這個法律仍然是意大利檔案管理方面的主要原則依據,不管檔案的生成者是誰。該法對國家機關產生的文件,即交由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和國家機關以外機構,即所有公共和私人部門生成的檔案做了非常嚴格的區別。
意大利中央檔案局所擔負的保管和保護檔案的角色事實上是與檔案的生成機關的法律地位密切相關的。因此,它在管理國家檔案和公共與私人檔案方面的權力是不同的。在管理公共和私人檔案方面,法律規定它的具體任務是“檔案管轄”,內容包括“監督”公共和私人部門的檔案管理和保護。這個任務由檔案監督處承擔,它們的管轄范圍包括意大利所有地區(事實上全國共有20個檔案監督機構,一個處負責一個地區)。
檔案監督處與私人檔案之間是否建立了關系主要取決于這些私人檔案是否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如果具備了這個“重要素質”,那么私人(家庭、個人、銀行、公司、政黨、工會和協會等)生成的文件必須得到保護。事實上,意大利法律所指的“私人”一詞,具有非常廣泛的含義,包括任何符合司法界定為“私人”的主體。
以上論述說明了意大利在保護私人檔案方面的兩個基本點。第一,如上所述,該檔案必須具備“重要的歷史意義”(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大多數私人檔案都具有的歷史意義)。第二則強調該檔案,或單份文件,屬于私人所有。
在此,我需要進一步闡明意大利法律對“重要歷史意義”表述和“私人所有”事實的重視程度。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意大利檔案法所使用的關于國家對私人檔案的管轄權的表述所函蓋的概念非常廣泛。該法律第36條規定,“檔案監督處的職責是確定私人主體所有、擁有或持有的檔案或單份文件是否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這個規定所指的司法管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了所有權(即使生成者通常是檔案的所有者),而且包括了擁有和持有的情況,即較弱的所有權形式。根據意大利法律,一個私人主體擁有一份檔案的事實本身就足夠檔案監督處前去要求檢查。同樣,一個私人主體擁有一份檔案的事實本身就足夠使他有義務前去檔案監督處進行登記。然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意大利法律規定的這個義務有時間的限制(文件的日期),不是每個私人檔案或文件的所有者都必須去檔案監督處登記,只有那些70年以上的文件的所有者才需要登記。
很顯然,這一條款的意圖是為了減輕該義務給私人和團體帶來的負擔。它所規定的一個客觀因素,如文件的日期,是大多數人很容易判定的。這個條件把確定文件是否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法律職責轉移給了檔案監督處。
看來,檔案監督處所擔負的任務非常棘手。這并不是相對于他們鑒定文件是否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能力而言,而是相對于私人手中是否存在檔案這個具體事實而言。在這一點上,我必須進一步說明。雖然我們有理由推論,歷史上重要家族的后代仍然擁有證明其家庭在意大利古王國的政治、宗教、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文件,但是我們不能肯定近代歷史時期重要家庭或個人所擁有的文件是否已經足夠“老”,值得檔案監督處前去插手。僅從字面上解釋法律的話,我們將剝奪歷史研究人員利用那些大量的雖然與重要歷史人物有關,但卻因為年份不夠而未被檔案監督處檢查過的文件的權力。雖然,法律也賦予了檔案監督處鑒定不足70年的檔案的歷史價值的權力,但在意大利的法律框架內,這個權力很難實施,因為它有可能會對私人利益造成損害。
當上述障礙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檔案監督處將會檢查檔案。如果確定了該檔案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根據要求,檢查人員應“書面證明”它的價值,并發布行政命令宣布該文件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它的私人所有者、擁有者或持有者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它實施保護。
我們可以看出,這個做法極大地限制了私有權(私有權是意大利法律制度的基石)。然而,它同時符合另外一個原則,即集體利益大于個人利益。以符合集體利益的名義,國家擔負起了監管檔案的責任,并努力確保檔案能夠根據法律的要求得到最好的保護。因此,私人檔案所有者應該按要求在檔案可能變質之前對其進行修復,進行整理和編目,并在準備轉移,出售或捐贈檔案時通知檔案監督處。在后兩種情況下,國家如果認為合適,有權優先購買檔案并把它們移交到國家檔案館保存。
很顯然,并不是所有的私人所有者在其檔案被確認為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后將按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尤其在檔案的整理和編目方面,因為這項工作需要接受專門的檔案培訓。
在對私人檔案進行干預的過程中,檔案監督處曾經試圖對DPRl409/63條的規定(針對私人檔案在國家檔案館的寄存以及捐贈和購買事宜)做一些補充,并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來加強私人檔案的保護工作。但他們越來越深信,如果對私人檔案的所有者采取更嚴厲或對立的態度將不會取得積極的效果,另外,如果私人所有者不按規定辦事,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對他們進行懲罰。
多年的工作經驗告訴我們,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向私人所有者提供減稅和國家資助的辦法來鼓勵他們保護檔案。因此,1982年和1986年國家先后通過了兩個法律。第一個法律規定,如果私人所有者將他的經鑒定為重要檔案的文件移交給國家,國家將免除他的死亡稅。第二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提供檔案修復、整理和編目基金。
盡管在實施免稅法律的過程中我們遇到了許多困難(在有些情況下,我們無法與財政部在免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另外,國家財政提供的基金數量不太充足,但是我們在保護已登記注冊的私人檔案方面還是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國家得到了幾乎所有享受到免稅政策的重要檔案(13件中的11件),而且自從1986年以來,國家撥付的基金數量已經達到了10億里拉。考慮到目前還有2000多份受到行政命令限制的私人檔案,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以上我主要從司法和行政的角度簡要介紹了國家在管理私人檔案方面的情況,下面我將重點介紹在過去幾年中產生過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另外一個事件,它同時也對受到行政命令限制的私人檔案的管理和保護產生了重大影響,它就是公共經濟企業和意大利大部分銀行的私有化運動。
這個方面絕對不能被忽視,因為意大利在法律上將私人和公共檔案的管理以及其中所涉及的義務作了非常明確的區別。也就是說,檔案的生成者的性質決定了它們在司法地位上的區別。因此,公共機構的檔案一旦產生即可自動適用于檔案法中的條款,沒有必要讓檔案監督處來將它們置于行政命令的限制之中。換句話說,公共部門產生的檔案決定了他們有義務保護這些檔案。另外,因為意大利法律將公共部門的檔案看作是與國家檔案一樣“不可讓與的財富”,因此它們的保護修復問題是一個長期的工作,根據法律1409/63所規定的寄存程序,這個任務由相關的機構負責??其中涉及檔案監督處。
隨著私有化進程的發展,這種“司法確定性”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影響。各種公共大型企業和大量在意大利本土營業的銀行的私有化,意味著檔案監督處不得不發布許多行政命令來確保這些機構的檔案得到妥善保護,不發生質量腿變。(應該指出的是,意大利法律所確定的關于企業檔案的修復期平均為5年或10年)。
這個問題是雙重的。一方面,我們有必要確保對那些已經屬于私人但在本質上仍然為公共性質的古老檔案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們還必須向那些近期的文件發布行政限制命令,以保證這些與這一重要歷史時期有密切關系的文件得到保護。上述事實充分說明,我們在執行法律的有關條款,并向那些不足70年的檔案資料發布行政限制命令方面存在很大困難。這不僅因為檔案監督處需要花費很大精力來登記所有的企業的檔案,而且因為這種做法將對企業的日常業務產生影響。
在結束本報告之前,我想強調一個事實:國家對私人檔案的管理是非常艱巨的任務,而且對檔案工作者的專業經驗也提出了挑戰。
(陳慧涵摘自《外國檔案工作動態》 郭年/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