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十一條,“機關聯合召開會議、聯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其他機關將相應的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歸檔”。
原件與副本、復制件在法律地位上是有所區別的。《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檔案的復制件載有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才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第5條、第8條第5款,將機關聯合召開會議、聯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時,主辦機關和協辦機關雖然都對反映內容相同的文件材料進行歸檔,但主辦機關對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明顯高于協辦機關,主要是為了避免將來檔案重復進館,同時也便于協辦機關工作查考利用。按照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省級以上檔案館應接收同級機關永久保管的檔案,通過對主辦機關、協辦機關歸檔的內容相同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調整,能有效控制內容相同檔案的重復進館問題。
原件與副本、復制件在法律地位上是有所區別的。《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檔案的復制件載有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才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第5條、第8條第5款,將機關聯合召開會議、聯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時,主辦機關和協辦機關雖然都對反映內容相同的文件材料進行歸檔,但主辦機關對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明顯高于協辦機關,主要是為了避免將來檔案重復進館,同時也便于協辦機關工作查考利用。按照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省級以上檔案館應接收同級機關永久保管的檔案,通過對主辦機關、協辦機關歸檔的內容相同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調整,能有效控制內容相同檔案的重復進館問題。
來源: 中國檔案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