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文件的收集
5.1項目文件的形成和積累
項目文件產生于項目建設全過程,其形成、積累和管理應列入項目建設計劃和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范圍、工作標準或崗位責任制,并有相應的檢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5.2項目建設各階段文件的收集及其責任
5.2.1項目準備階段
建設單位各機構負責收集、積累和管理項目前期文件以及設備、工藝和涉外文件;勘察、設計單位負責收集、積累勘察、設計文件,并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檔案部門提交有關設計基礎資料和設計文件。
5.2.2項目施工階段
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各分包單位負責其分包項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積累、整理,并提交總承包單位匯總;由建設單位分別向幾個單位發包的,由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積累其承包項目的全部文件;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收集、積累項目監理文件。
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監理單位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建設中文件收集、積累和完整、準確、系統情況,審核、簽署竣工文件,并向建設單位提交有關專項報告、驗證材料及其他監理文件。
5.2.3項目試運行階段
試運行單位負責收集、積累在生產技術準備和試運行中形成的文件;項目器材供應、財務管理單位或部門應負責收集、積累所承建項目的器材供應和財務管理中形成的文件。
5.3收集范圍
反映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職能活動、具有考察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應收集齊全,歸入建設項目檔案。
5.4收集時間
各類文件應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順序或項目完成情況及時收集;引進技術、設備文件應首先由建設單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單位登記、歸檔,再行譯校、復制和分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