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檔案館建設中著作權風險與對策
中國檔案 向琳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興起。為適應和引領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增強發展新動力,我國全面實施“互聯網+”“中國制造2025”等一系列信息化發展戰略,推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與工業、農業、服務業的深度融合,有效促進了我國社會經濟結構調整、服務和改善民生,信息化已經成為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推動力。
檔案是國家基礎性戰略信息資源。我國各級檔案部門歷來高度重視檔案信息化工作,2016年發布的《全國檔案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要求,持續推進數字檔案館建設。積極響應數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信息技術與檔案工作深度融合。到2020年,全國地市級以上國家綜合檔案館要全部建設成具有接收立檔單位電子檔案、覆蓋館藏重要檔案數字復制件等功能完善的數字檔案館。可以說,數字檔案館建設將是“十三五”期間檔案信息化工作的主要抓手,在加速推進的同時,對于可能存在的著作權風險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從而更好地開發檔案信息資源、更好地服務社會。
存在的著作權風險
1.檔案數字化過程中的風險
檔案數字化是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建設數字檔案館的前提和關鍵環節,數字化的基本原則是忠實于檔案原件,不得在數字化的過程中產生新的成分。《全國檔案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到檔案數字復制件,說明了檔案數字化是對檔案原件的一種復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保護文字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1996)與美國《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1995)中也都明確將數字化定義為對原件的復制行為。復制是著作權中的一項財產權,若數字化的檔案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通常情況下,不經過著作權人允許的復制行為是對著作權的侵犯。著作權中還包含3項人身權,專屬于著作權人,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在檔案數字化的過程中,若未按照作者選擇的署名方式標明作者,或者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達到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
2.系統建設過程中的風險
建設數字檔案館,與傳統檔案館一樣,也需要建館,只不過數字檔案館的館舍是虛擬的、以網頁形式呈現、以鼠標點擊等方式訪問,數字檔案館建設過程涉及域名申請、網站系統設計制作等。網站頁面的設計者將顏色、文字、目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組合,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雖然通常無法將網頁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若網頁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則也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在數字檔案館建館過程中,若簡單復制他人網站的網頁設計為己用,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3.檔案開放利用中的風險
建設好的數字檔案館需要“開館”,向社會提供使用,使公眾可以便捷獲取館藏檔案信息,從而將數字化檔案向受眾進行公開。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使數字檔案館的服務對象無限擴大,若館藏檔案原件系著作權人尚未發表的作品,且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這樣的公開就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著作權中還有一項財產權,約束了網絡公開行為,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上傳到網絡,就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著作權風險的規避
關于合理使用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進一步地,《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第七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015年1月30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與南寧市興寧區圖書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判書中認為,合理使用他人數字作品應當同時具備3個條件:一是提供信息網絡服務的對象為在其館舍內的讀者,二是其提供給讀者閱讀的作品是其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或者是其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三是不能通過服務獲得經濟利益,并且將前述法條中“館舍”解釋為物理空間,即實體館舍建筑。
可見,合理使用的邊界被劃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的復制,以及物理館舍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和展示。在物理館舍范圍內,使用本地提供的觸摸屏等終端,對數字化檔案的查閱是合理使用,一旦超出該空間地域范圍,受眾范圍不可控,對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會造成損害,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對于數字檔案館,由于其基于互聯網平臺為不特定公眾提供檔案查詢和復制服務,法律并沒有賦予其合理使用的權利。
對策建議
既然在建設數字檔案館的過程中可能面臨諸多侵犯著作權的風險,也無法通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條款來規避這類風險,那么應該如何應對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對館藏檔案進行梳理,獲得授權
首先,篩選出需要以數字化形式進行保存的檔案,將這些檔案數字化,建立數據庫進行保存,此時可以不對檔案進行區分,視為為了陳列和保護版本的需要而進行的復制。
第二步,檔案館根據《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將涉及著作權保護的檔案數字化復制件劃分為已過保護期限進入公共領域的檔案和尚處于保護期間的檔案。對于已過保護期的檔案,根據需要可通過數字檔案館對社會公眾提供利用。
第三步,對尚處于保護期間的數字化檔案進行甄別,排除《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不受保護的檔案,對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檔案,判斷哪些檔案能夠且有必要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對于這一類檔案,與著作權人進行協商,未發表作品,取得發表、復制、信息網絡傳播許可并約定報酬,已發表作品,取得復制、信息網絡傳播許可并約定報酬。
2.獨立設計開發數字檔案館網站系統
根據數字檔案館自身定位、所提供檔案的內容、可能訪問人群等因素,確定具有獨創性的網頁設計方案,避免簡單復制他人網頁布局和編排方式。如果委托設計公司制作,則需要在委托合同中約定著作權歸屬以及責任承擔問題。一方面,需要約定網頁著作權歸檔案館所有。為何需要作此約定呢?因為《著作權法》規定,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委托作品,著作權歸被委托人。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將來可能出現的著作權糾紛,還應當約定設計公司保證頁面設計的原創性并承擔責任。這樣,即使出現侵權糾紛,檔案館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對外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后,也可以基于委托合同向設計公司追償。
3.認真核對檔案數字化復制件
按照檔案原件署名方式對數字化檔案署名,校對檔案,防止數字化過程中對檔案的錯誤修改,確保數字化檔案與原件相同,避免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檔案館的館藏檔案是海量的,對這些海量檔案進行有選擇的數字化,可以極大地方便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在數字化的基礎上建設數字檔案館,更能利用互聯網優勢傳播檔案,最大限度地發揮檔案的歷史記錄價值。若能夠處理好數字檔案館建設過程中的著作權風險,將為數字檔案館更好地利用館藏檔案服務社會提供法律保障,為公眾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檔案資料查詢服務,更好地體現“互聯網+”對信息融合的促進作用。從另一個側面來看,若數字檔案館充分尊重著作權人,嚴格依據法律處理著作權問題,也有助于樹立知法、守法、敬法的形象,提高檔案館的公信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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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