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拍照復制利用檔案之辨析(上)
作者:成都市檔案局 趙建強
來源:中國檔案資訊網
在檔案館工作的實踐中,經常有利用者提出用數碼相機進行拍照復制的要求,但都被很多的檔案館拒絕了。那么究竟該不該允許利用者拍照復制利用檔案呢?這是涉及檔案工作者的服務理念這一根本性的大問題。
筆者曾詢問過多位“老檔案”,究竟不允許拍照復制利用檔案的依據是什么?沒有誰給出明確的答案,我們從國家《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里面也找不到明確的依據。筆者冒昧地揣摸主禁者的理由,主要有三條:一是為了保護檔案;二是防止把檔案館的資源變為個人資源;三是歷來如此,很多檔案館都是這樣。
下面筆者嘗試對這三條理由作一番辨析。
一、“為了保護檔案”。為了“保護檔案”而不準許拍攝似乎是最拿得上臺面的理由。其依據是:拍照時的強光會產生熱效應、發生光氧化反應,使紙張的機械強度下降,發黃變脆,字跡減退,縮短檔案的壽命,不利于檔案的保護,這似乎言之有理。讓我們看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檔案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也就是說,利用檔案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定權利;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規定提到利用的手段包括復制,至于復制的方式沒有提到,也沒有限制;1983年頒布實施的《檔案館工作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者需要采用復印、照相方法復制檔案,均由檔案館負責辦理,并按規定收費”,這里明確規定了三點:一是可以用復印、拍照的方式進行復制;二是復印和拍照由檔案館辦理;三是可以收費。我們絲毫看不到對以拍照方式進行復制利用實行禁止或限制的規定。因此,可以說以拍照和其他方式進行復制利用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法定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剝奪。
至于保護檔案,如果絕對地說將檔案放進庫房里永不利用其實是最好的保護。那么,檔案收集、保存的目的是什么?是利用!
問題在于:在保護和利用這對矛盾中,誰是主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方面?是保護為利用服務還是利用服從于保護?答案應該是清楚的,保護只是一種延長檔案壽命的手段,保護的目的是更久更多地提供社會利用。片面地理解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因噎廢食,以保護為名妨礙利用是不對的,同樣只顧眼前利用而不注意長期保護也是不對的。
況且,同樣的復制方式沒有見到哪家檔案館禁止。據我們研究,復印的溫度、光線、擠壓、摩擦都遠比拍照對檔案實體的損害大,有什么理由允許損害大的復印而不允許損害小的拍照呢?復印之所以被各家檔案館允許,并不是因為復印對檔案實體沒損害或損害小,而是因為它是方便快捷的復制手段,是科技上進步的產物,是檔案利用方面重要的途徑。同理可推,單禁拍照復制無論在道理和邏輯上都是說不通的。
禁止拍照復制,在一些收費的檔案館來說,恐怕還有另外一層意思,就是拍照復制會導致不便收費或減少收費。且不說該不該收費和如何收費合理的問題,如果以此理由來禁止拍照復制,已經不再是保護檔案的動機而是利益驅動的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