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的附件是公文的組成部分,應同時收集;
(2)發文應有定稿、印本,重要文件應有歷次修改稿;
(3)請示應有批復,電話或口頭批復的應有記錄或在文件上注明,并有記錄人的簽字;
(4)需辦理的文件應有辦理結果;
(5)有領導人重要批示的文件處理單,應隨同文件一起收集;
(6)文件材料用紙質地優良,字跡清晰耐久,用鉛筆、圓珠筆、純蘭墨水、紅墨水、復寫紙等不耐久材料書寫、修改的底稿,應由文稿形成部門負責復制后連同底稿一并收集;
(7)普發性材料,可只收集與本單位有關的材料,其他可做為資料保存;
(8)用計算機或四通打字機直接打印起草的文件材料,以負責人簽字的做為定稿保存;機器直接形成的報表等,除按要求存盤外,另需打印出一份紙質報表等收集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