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者錄入應注意問題
2.5.5.1. 責任者應依照文尾的落款、或印章、或文件的文頭錄入齊全,聯(lián)合發(fā)文的各責任者之間用“;”隔開,責任者不能有錯字和空格。
2.5.5.2. 責任者須著錄全稱或通用規(guī)范簡稱,不能濫用省略,同一時期同一責任者的名稱應該前后統(tǒng)一。
2.5.5.3. 責任者中不能出現(xiàn)“本委”、“本府”、“本局”、“本公司”等字樣,應根據(jù)文件錄入其相應的全稱或通用簡稱。
2.5.5.4. 聯(lián)合發(fā)文時,一般錄入所有責任者,責任者過多可適當省略,如果立檔單位本身是責任者的,必需著錄,文號對應的責任者必須著錄。
2.5.5.5. 聯(lián)合發(fā)文時,必需錄入與各責任者分別對應的全稱或通用規(guī)范簡稱,不能省略。如“XX市工商局、XX市物價局”不能錄入為“XX市工商局、物價局”。
2.5.5.6. 個人責任者應錄入個人責任者的姓名,必要時在姓名后著錄職務、職稱或其他職責,并加“()”號。例:陳毅(外交部長)。所署責任者有多種職務時,只著錄與形成文件相應的職務,不能只用“王局長”等含義不明測責任者。
2.5.5.7. 文件所署責任者為別名、筆名時,均照原文著錄,但應將其真實名稱附后,并加“()”號。例:矛盾(沈雁冰)。
2.5.5.8. 少數(shù)民族個人責任者,應依照該民族的署名習慣著錄。外國責任者,姓名前應著錄各歷史時期易于識別的國名簡稱,其后著錄統(tǒng)一的中文姓氏譯名。必要時著錄姓氏和名的縮寫。如:(美)愛因斯坦(Einstein,A)
2.5.5.9. 未署責任者的文件,應根據(jù)文件內(nèi)容、形式等特征考證出責任者,并加“[ ]”號。
2.5.5.10. 多人介紹信(存根)組成一件時,應著錄本機關(guān)全稱和通用簡稱。
2.5.5.11. 多份簡報組成一件時,應著錄本機關(guān)全稱和通用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