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涉外經濟合同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涉外經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檔案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有保存價值的合同及其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條 合同檔案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是反映涉外經濟活動的重要史料。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合同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合同檔案是本單位檔案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照檔案工作的原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條 合同的歸檔范圍,應包括國際貨物買賣,興辦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國際工程承包,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進料加工,技術貿易、技術咨詢,技術產品開發,技術經濟合作,設備進出口、運輸、勞務出口,保險、貸款、租賃、保管、委托、代理等方面所形成的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合同文件材料。
第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形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資信調查材料、意向書、備忘錄、擔保書、委托書、批準書、確認書、達成協議的來往文電、合同正本及合同訂明的附件等;合同履行中產生的貨物進出口的海關申報單、商品檢驗和工商登記材料,以及有關合同修改補充、轉讓、變更、解除、調解、仲裁、終止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都必須歸檔,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七條 凡歸檔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須是原件。各有關單位在形成合同文件材料時,要兼顧工作方便和歸檔需要。
第八條 合同成立后,各有關單位應由承辦人員將屬于歸檔范圍的合同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系統整理,經部門負責人審查,于翌年上半年內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統一保管。
合同履行中,有關部門還應指定承辦人員負責繼續收集、積累針對合同內容所產生的各種文件材料,以保證合同檔案的齊全完整。
第九條 歸檔合同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項目組卷(即一個項目的合同文件材料,組成一卷或數卷),或者按項目性質、專業,結合地區、價值等特征分門別類,組成案卷。
第十條 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正確劃分本單位的合同檔案保管期限。凡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對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合同檔案,列為永久保存;對本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合同檔案,列為長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一條 各有關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認真編制合同檔案的檢索工具,積極做好合同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檔案的保管、鑒定、銷毀、統計、借閱工作,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文件材料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形成合同檔案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