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兆?
自實行改革開放從來,非國有企業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面對大量非國有企業的存在,面對大量非國有企業檔案的形成,近年來在各報刊發表了不少有關如何加強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的文章和消息報道。在各種意見中,我認為《檔案管理》2004年第6期劉忠貴在《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自主發展與指導》一文中提出“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自主發展”的意見最好。
非國有企業的檔案是非國有企業的財產,應歸非國有企業所有。這與國有企業是不同的,國有企業的檔案也是國有企業的財產,但它同時也是國有財產,屬公共財產。除了《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國家可以干預以外,一般的、普通的非國有企業的檔案,都應由各非國有企業自行管理、自主管理。就是前述《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國家的干預也極為有限。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這類“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征購。”“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非國有企業的檔案并不像國有企業檔案那樣“必須按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法》第十一條)。因此,非國有企業的檔案工作應該由非國有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自主地建設和發展為好。
2004年9月8日公布的《浙江省檔案局館政務公開制度》第七項“浙江省檔案館接收需國家保存的檔案”確定“經協商同意接收有典型和代表性的集體、私營、股份合作制、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這是一種正確的做法,是符合《憲法》和《檔案法》精神的。因為這里的“協商同意”,就是得到了檔案所有者的“贊同”,屬于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檔案的性質。但是,籠統地、不加區分地稱“非公企業的檔案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就不大妥當了。因為它將屬于非公共財產的檔案均歸入公共財產是有違《憲法》保護私有財產和《檔案法》第十六條精神的。
有的地方行政機構頒布《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在民營企業中開展規范化建檔工作的通知》等,我認為也是不妥的。民營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會建檔,如何建檔,檔案如何管理,均根據自身的利益來進行。國有企業的檔案是國有財產,是要向各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的,規范化管理好處多;而民營企業的檔案,是不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就是《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也并不是要求一律交國家檔案館保存。民營企業的檔案只在本企業內部使用,其檔案如何管理純屬內部事務,為什么各個企業一定要規范化呢?像文件如何立卷整理等具體方法(如分類、排列、卷宗式樣、標題、編號、編目錄等)更無必要搞什么統一辦法。就是國有企業的檔案管理,一些具體做法如果頒布全國統一辦法,也并不是都行得通的,何況檔案所有權歸本企業的民營企業更不應對它有此要求。
有的同志看到一些民營企業不重視檔案工作或不知如何管理檔案,就想去幫助它們,為它們服務,這是好的,像某市檔案局近期舉辦的非公企業檔案人員培訓班就是進行幫助的一種方法;但是這種幫助絕不是“監督與指導”,因為培訓是沒有約束力的。培訓時,可以講授多種方法,由受訓人員選擇適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方法去做。
有人認為現有法規對非國有企業檔案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議修改《檔案法》以適應非國有企業蓬勃發展的新情況。我想怎么修改,恐怕不會超越《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精神。《檔案法》第十六條的文字將來可能會有修改,如“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這一條規定的文字可以修改,但其承認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仍歸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精神,是不會改變的。《檔案法》的修改必須在《憲法》的框架內,因此《檔案法》中絕對不可能規定非國有企業檔案實行國有化,要求所有非國有企業的檔案都向各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據說草案中有這樣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他人的物權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干涉權利人行使物權。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物權。”如果該法得到最高立法機關通過頒布,我想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也得執行吧!
(牛角、樹人摘自《檔案學》2005年第4期)
自實行改革開放從來,非國有企業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面對大量非國有企業的存在,面對大量非國有企業檔案的形成,近年來在各報刊發表了不少有關如何加強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的文章和消息報道。在各種意見中,我認為《檔案管理》2004年第6期劉忠貴在《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自主發展與指導》一文中提出“非國有企業檔案工作自主發展”的意見最好。
非國有企業的檔案是非國有企業的財產,應歸非國有企業所有。這與國有企業是不同的,國有企業的檔案也是國有企業的財產,但它同時也是國有財產,屬公共財產。除了《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國家可以干預以外,一般的、普通的非國有企業的檔案,都應由各非國有企業自行管理、自主管理。就是前述《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國家的干預也極為有限。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這類“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征購。”“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非國有企業的檔案并不像國有企業檔案那樣“必須按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法》第十一條)。因此,非國有企業的檔案工作應該由非國有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自主地建設和發展為好。
2004年9月8日公布的《浙江省檔案局館政務公開制度》第七項“浙江省檔案館接收需國家保存的檔案”確定“經協商同意接收有典型和代表性的集體、私營、股份合作制、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這是一種正確的做法,是符合《憲法》和《檔案法》精神的。因為這里的“協商同意”,就是得到了檔案所有者的“贊同”,屬于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檔案的性質。但是,籠統地、不加區分地稱“非公企業的檔案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就不大妥當了。因為它將屬于非公共財產的檔案均歸入公共財產是有違《憲法》保護私有財產和《檔案法》第十六條精神的。
有的地方行政機構頒布《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在民營企業中開展規范化建檔工作的通知》等,我認為也是不妥的。民營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會建檔,如何建檔,檔案如何管理,均根據自身的利益來進行。國有企業的檔案是國有財產,是要向各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的,規范化管理好處多;而民營企業的檔案,是不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就是《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也并不是要求一律交國家檔案館保存。民營企業的檔案只在本企業內部使用,其檔案如何管理純屬內部事務,為什么各個企業一定要規范化呢?像文件如何立卷整理等具體方法(如分類、排列、卷宗式樣、標題、編號、編目錄等)更無必要搞什么統一辦法。就是國有企業的檔案管理,一些具體做法如果頒布全國統一辦法,也并不是都行得通的,何況檔案所有權歸本企業的民營企業更不應對它有此要求。
有的同志看到一些民營企業不重視檔案工作或不知如何管理檔案,就想去幫助它們,為它們服務,這是好的,像某市檔案局近期舉辦的非公企業檔案人員培訓班就是進行幫助的一種方法;但是這種幫助絕不是“監督與指導”,因為培訓是沒有約束力的。培訓時,可以講授多種方法,由受訓人員選擇適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方法去做。
有人認為現有法規對非國有企業檔案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議修改《檔案法》以適應非國有企業蓬勃發展的新情況。我想怎么修改,恐怕不會超越《檔案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精神。《檔案法》第十六條的文字將來可能會有修改,如“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這一條規定的文字可以修改,但其承認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仍歸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精神,是不會改變的。《檔案法》的修改必須在《憲法》的框架內,因此《檔案法》中絕對不可能規定非國有企業檔案實行國有化,要求所有非國有企業的檔案都向各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據說草案中有這樣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他人的物權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干涉權利人行使物權。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物權。”如果該法得到最高立法機關通過頒布,我想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也得執行吧!
(牛角、樹人摘自《檔案學》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