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充分發揮重大活動檔案的獨特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西安市檔案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內本市重大活動檔案的管理。本市主辦、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包括舉辦重大活動成立的臨時機構,以下分別簡稱為主辦、承辦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電子文件、標志性實物等不同載體形態的歷史記錄。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是指對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各種不同載體形態的歸檔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編目、鑒定、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活動,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社會活動: (一) 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市的公務活動; (二) 外國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或者國際組織負責人、著名外國友人在本市的參觀訪問; (三)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代表大會、委員會議以及重要的工作會議; (四) 中央在西安召開的重要會議; (五) 在全市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社會、科技、商貿、文化、體育、外事或者公益性活動; (六) 在全市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活動; (七) 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或事件。 第五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強督導、統一協調、各負其責、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檔案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并將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重大活動經費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第七條 主辦、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項工作。承辦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具體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對各類歸檔材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重大活動檔案據為己有,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范圍。 第八條 主辦、承辦單位在制訂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訂重大活動檔案收集范圍和檔案整理方案,并在重大活動確定舉辦或重大事件發生后的1個月內,將收集范圍和整理方案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主辦、承辦單位為兩個以上的,其檔案管理工作由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負責;其他單位以及負責新聞報道工作的單位,應當及時整理本單位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并在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移交,特種載體檔案可以交復制件。 第九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主辦、承辦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重大活動的有關情況,督促、指導、協調主辦、承辦單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動檔案。同時,可以派專業人員參加重大活動,直接采集、整理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并及時接收進館。 第十條 主辦、承辦單位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檔案的,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主辦、承辦單位以及承擔重大活動相關工作的單位可以保留相關的重大活動檔案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檔案的整理、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檔案館要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編目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條 重大活動檔案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向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可以優先無償利用其移交的檔案資料,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及個人利用重大活動檔案,應當遵守檔案查閱利用的有規定。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資料目錄,編纂有關資料,加強重大活動檔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開發利用水平。市和區縣檔案館應當通過報刊、圖書等出版物和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媒體,以及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已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檔案館向重大活動檔案利用者提供檔案資料時,應當逐步用復制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資料,不得提供檔案原件。重大活動檔案的復制件由市和區縣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市和區縣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