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及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是指在建立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應納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檔案全宗,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提供利用。
第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含社會保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內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工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各單位應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工作的分管領導,切實解決檔案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等實際問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開展,做到同布置、同實施、同檢查。
第六條 凡是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不同載體的文件材料都應歸檔。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詳見附件《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完整、齊全、準確,字跡工整,載體和書寫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禁止使用純藍墨水、紅墨水筆、鉛筆、圓珠筆等不耐久字跡材料起草和簽批文件。
第八條 根據《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的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共形成四大類文件材料,其中第1、3、4類文件材料可歸入文書檔案類,其整理與編目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執行;第2類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檔案可歸入會計檔案類,其整理與編目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執行。
第九條 錄音帶、磁帶、磁盤、光盤、照片等特種載體檔案,可參照《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與保護規范》(DA/T15-95)、《電子文件歸檔與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2002) 及《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11821-2002)等有關標準另行分類整理編目存放,并填寫相應的參見號。
第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于次年3月底前向本單位綜合檔案室移交檔案,移交時應編制檔案移交清冊,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保管期滿應及時鑒定。鑒定應在本單位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由業務部門和檔案人員共同組成鑒定小組,按照保管期限表判定檔案的存毀。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檔案,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應編制銷毀清冊,并到指定地點銷毀。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檔案安全保管的要求,配備設施設備,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護措施,檔案管理人員應保持檔案及檔案裝具、庫房、設備的整潔,定期檢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三條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查閱和借閱制度,嚴格履行查閱、借閱登記手續。外單位借閱檔案,必須憑單位介紹信,經領導批準,并辦理登記后,方可借閱,并限時歸還。
查閱檔案嚴禁對檔案勾劃、涂改、標記號、折疊、污損、撤換、添加內容等。
第十四條 在對檔案信息實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積極利用各種現代化技術手段,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數據庫,為統計匯總、分析決策、查找利用等創造便捷條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省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浙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歸 檔 范 圍 | 保管期限 |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文件檔案: 1.1政府印發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文件材料 1.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印發的文件材料 1.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1.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 |
長期 長期 長期 長期 |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檔案: 2.1基金決算 2.2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2.3會計帳簿(含總帳、明細帳) 2.4現金出納帳 2.5銀行存款帳 2.6月報、季報財務報告 (說明:以上材料均含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
永久 15年 15年 25年 25年 5年 |
3.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檔案: 3.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審批表 3.2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的協議文本 |
長期 長期 |
4.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報表 4.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度工作報表 4.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月度、季度工作報表 |
長期 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