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條規定:“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也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由于某些原因,這些制度和規定并沒有得到認真的執行,實際上還有些文件不能歸檔。例如:有些人法制觀念薄弱,認為當檔不重要或者認為立卷當檔以后,不如放在自己手里使用方便以及由于其他種種原因不愿當檔等等。所以,除了有必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立卷歸檔制度的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嚴格的立卷歸檔制度外,還有必要使立卷歸檔制度法律化。因此,本項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