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當前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部分企業的產權發生了變動,企業檔案流向何方成為檔案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關鍵詞:產權 變動 檔案 流向
一、企業法人對企業檔案應具有一定處置權
我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一種以法人作為產權主體的產權制度,法人享有各項財產的支配權利,并承擔與外界發生經濟關系或進行產權交易的義務和責任。所謂產權,是指企業財產的所有權,是通過法定形式確立的權利關系。在我國,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是國家,國有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國家成為國有企業財產的擁有者。國家為了有效地經營管理投資企業,以產權制度形式來規范、賦于企業法人的權利,經營和管理國家企業。企業檔案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反映企業發展變化的歷史記錄和真實寫照,同時也反映了國家投資活動,成為國家資產的組成部分,其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歸國家所有的企業檔案,由國家各企業進行管理,這是我國檔案管理原則所決定的,也是國家賦于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執行者即企業法人。企業檔案是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這一觀點,在檔案界基本形成共識。既然承認這一觀點,作為具有企業財產支配權的法人對企業檔案享有一定的處置權是理所當然的。如果一味強調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檔案的國家所有,一律接收到檔案館,不給企業法人一定的處置權,是有些欠妥的,于企業、于檔案館都是不利的。提出這一問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處置企業改制中的檔案歸屬與流向。在企業改制中,產權變化了,企業檔案所有權也必然隨之變化。但是國有企業產權的變化并不是一個流程模式,這就決定了改制中的企業檔案的歸屬與流向的不同。
二、出售產權企業的檔案歸屬與流向
出售產權,是政府將一些因經營管理不善、連年虧損、資不抵債的國有小型企業,向社會公開出售。其方式有出售、拍賣、租賃等,買主可以是個人、集體或其它企業,無論以哪種方式出售企業產權,原來意義上的國有資產則變為私營企業資產,而企業檔案作為構成企業資產的一部分,也隨企業產權出售而隨之轉移。筆者認為:
第一,企業檔案記錄了企業的過去,也為未來提供了借鑒。企業產權出售了,企業檔案的所有權隨產權同時移交給對方。因為企業檔案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反映企業發展變化的歷史記錄和真實寫照,也是企業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
第二,將產權出售的企業的檔案移交給企業主管部門或接收到檔案館,不便于檔案信息的系統開發,也是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作出出售企業的決策,是將國有資產由具體實物形態轉化為實際價值形態,不是完全的私有化,也不是削弱國有經濟,而是把國有企業出售與產權交易、股份制、破產等項改革具體化,構成企業深化改革一項重要內容。由此而論,作為企業組成部分的檔案,是與企業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是不能阻斷的。為保持企業發展的連續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在堅持企業檔案管理原則的基礎上,將出售企業形成的檔案隨企業產權一起出售或移交給新的企業的法人(即產權人)。為掌握出售企業的檔案情況,出售企業可向主管部門或檔案館報送一套檔案移交目錄或移交書,以掌握出售企業的檔案流向,備作查考。在辦理出售企業的檔案移交手續時,對那些對本企業發展關系不大,而又涉及保密或對其它方面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在經買方同意的情況下單獨整理,移交到企業原主管部門或同級檔案館。至于涉及知識產權及專利的檔案材料,在企業出賣時應當同時議定,按協議決定這些材料的歸屬。
第三,參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之規定,在國有資產占有企業出售產權時,可對企業檔案進行評估,明晰產權交易后的檔案歸屬,以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 。
三、兼并企業的檔案歸屬與流向
在兼并企業、被兼并企業及其資產所有者協商簽訂兼并合同和辦理財產移交手續時,很少有將企業檔案作為一種資產進行認真清理移交,也沒有認真研究企業檔案的流向問題。對此,筆者認為,要管好用好兼并企業的檔案,應在兼并過程中對被兼并企業的檔案歸屬作出鑒定,只有這樣,才能確認被兼并企業檔案(國有無形資產)的轉移關系,兼并雙方才可辦理檔案移交手續。企業被兼并了,企業檔案的所有權將伴隨著企業所有制度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國有企業兼并集體企業后,企業性質即變為國有。集體企業被國有企業兼并后,由于所有制的改變,其形成的檔案自然屬于國家所有。但對原屬于集體企業所有的各類檔案,在企業被兼并后,其所有權應隨著企業的性質的改變,而成為國家所有檔案的一部分。集體企業兼并國家企業,企業性質即變為集體。那么,原有存在的國有企業的檔案,也應隨著本企業性質的改變,而成為集體企業檔案的一部分,也是順理成章的。這里有一個管理原則問題,兼并企業檔案的管理,兼并與被兼并企業在兼并過程未生效之前的檔案,雙方應各為一個保管單位。被兼并企業原有檔案由兼并企業接收后,應當單獨管理,不與兼并企業的檔案合并管理,更不允許二者之間相互混淆。
四、破產企業檔案的歸屬與流向
隨著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深化,國有企業依法破產的數目越來越多。從破產企業的情形看,既具有復雜性,又具有多樣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破產企業檔案的歸屬與流向不可能采取一個法定形式。筆者認為,對于國有破產企業的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應面對破產企業產權變動的實際情況,本著既有利于國有破產企業檔案的整體與安全,又有利于企業產權變動后的企業利用檔案的需求,區別產權變動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確定破產企業檔案的歸屬與流向。
第一,國有企業盡管破產,其檔案原則上要保持原來的整體性和所有制性質。一般情況下,企業破產以后,除作為資產轉移的具有依附性的設備、基建檔案隨產權變動與實物移交外,其余檔案則應向原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檔案館移交,不能隨著企業的破產拍賣而賣給其他企業(私營企業)。
第二、先破后賣企業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所謂先破后賣,就是將瀕臨破產的企業先行破產,然后再對企業整體出賣。這種破產出賣方式,則買方往往利用原廠房和設備,參照原工藝,仍繼續生產原產品,對這類破產企業的檔案,可根據購買方需要,經資產評估,可以移交給購買方,否則應向檔案館移交。
第三,破產企業產權拍賣給外資企業的檔案歸屬與流向。破產企業經拍賣變動為外資企業,其檔案不能隨著企業產權的拍賣而賣給外資企業。根據檔案的價值理論,許多國有企業的檔案除具有自身使用價值外(檔案的第一價值),還具有社會使用價值,即檔案的第二使用價值。每一份檔案都可能有第二使用價值,而這種價值又主要應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去認識。這一過程,形成檔案的企業是無法勝任的,只有通過檔案館才能對這種價值進行鑒定和判斷。如果將破產企業檔案賣給外資企業,意味著也將檔案的第二價值同時賣給了外資企業,同時,也不利于保密和技術安全。因此,不能將破產企業的檔案賣給(或移交)外資企業,只能由檔案館鑒定接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破產企業具有社會使用價值 (第二價值)的檔案材料的完整與安全,為國家積累積存一些比較重要的寶貴財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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