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工作法律概述
一、檔案工作法律概念
檔案工作法律,簡稱“檔案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檔案事業規定性文件,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各種關于檔案和檔案工作的法律行為規范。其表現形式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條文。檔案法律是一種一般法律,它高于檔案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是制定和實施各種檔案行政法規、規章、條例和辦法等文件的依據和基礎。檔案法律是檔案事業實現“依法治檔”的重要保障。
檔案法律規范是用以揭示國家有關檔案和檔案工作立法內容的一個概念,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有關的法律條文就是“法律規范”。實際上,檔案法律規范和檔案工作的法律條文之間,是同一事物的內容和形式的關系。一定的法律規范必須通過有關立法中的具體條文表現出來。例如,《檔案法》第五條規定:“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這一條文實質上是規定了我國檔案工作的基本行為準則。在這里,只是將一種法律規范用一項法律條文的形式表達出來了。當然,也有用一項條文的形式來表達兩項以上法律規范的情況。
二、檔案法律的本質和特點
檔案法律同國家的其他法律一樣,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我國的檔案法律是國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現,是整個社會均需要嚴格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這也是檔案法律同國家的其他法律的共同本質。此外,檔案法律還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直接性
同其他非行業性的立法相比,檔案法律在調整和規范人們的檔案管理與信息開發利用等行為方面,具有直接性的特點。盡管其他方面的立法也都或多或少地對檔案的管理和利用行為具有一定的規范和制約作用,如憲法、刑法、民法等,P139但是,均不如國家的檔案法律那樣直接。檔案法律在解決和處理檔案工作事務方面的問題、矛盾時,表現出較為明顯的直接性特點。
2.具體性
這是指檔案法律內容的具體性。《檔案法》對國家管理檔案的范圍,國家機關及社團組織、公民保護檔案、使用檔案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檔案機構的設置與職責,管理檔案的行為,檔案的公布和利用行為,檔案管理和利用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理等都作了較其他法律更為具體的規定。
3.綜合性
綜合性是指檔案法律所提供的、調整與檔案和檔案工作相關的行為的手段,這些手段并不是單一的,而是包含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刑事處罰手段等多種手段,具有綜合性的特點。檔案部門的依法行政,就其一般意義而言,就是要以檔案法律所賦予的各種調整手段來從事檔案事業的管理活動。
三、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關系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檔案法律是國家與人民意志在檔案工作領域中的集中體現,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國家的憲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為規范。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規范文件的總稱。可見,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制定主體不同。檔案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則是國務院。
第二,檔案法律具有廣泛的行為約束力,它是國務院制定檔案行政法規的重要依據,也是我們目前常見的檔案行政法規的淵源。就此而言,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均要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檔案法律所調節的對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檔案行政法規所調節的對象則具有特定性和專指性的特征。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的聯系在于:
首先,兩者的制定與實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無論是檔案法律還是檔案行政法規,它們的制定與實施均是為了有效地規范和調整檔案事業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以利于檔案事業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立與維護。
其次,盡管檔案法律高于檔案行政法規,但是,從兩者的發展歷史來看,它們又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關系。我國檔案法律建設的實踐表明,檔案行政法規是制定檔案法律的“法源”之一。《檔案法》就是在深入研究了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務院的各項檔案行政法規和有關行政規章的基礎上,在吸收和借鑒國際檔案立法的成功經驗的前提下,在總結我國檔案管理經驗的背景下制定完成的。當 P140然,檔案法律的問世,也使行政法規的科學合理制定有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大大減少了行政法規制定方面的主觀隨意性。
再次,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均應在憲法規定的框架范圍內制定和實施,不能違背憲法規定的基本準則。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規章也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可見,行政規章從屬于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或者說是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具體化的產物,更具特定性與操作性。目前,檔案行政規章的數量較多,調整的領域也非常廣泛,是我國檔案事業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