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或者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檔案進館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撤銷單位的檔案。《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對已撤銷單位的檔案移交分別作了以下規定:①、撤銷機關的檔案,應向有關檔案館進行移交或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②、機關撤銷,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有關的檔案館移交;③、一個機關并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并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材料應移交給合并后的機關代管或向有關檔案館移交;④、一個機關內一部分業務或者一個部門劃給另一個機關接收,其檔案材料不得帶入接收機關,如果接收機關需要利用,可以借閱或復制;⑤、機關撤銷或者合并時,沒有處理完畢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給新的機關繼續處理,并作為新的機關的檔案加以保存;⑥、各種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其檔案應向有關的主管機關或檔案移交。
二、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單位的檔案。這主要是指那些由于客觀條件所限,立檔單位沒有安全保管檔案的條件,如果將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下去,有可能嚴重損毀檔案的,并且這種狀況在短時間內很難得到改善的,檔案館從維護檔案的安全出發,可以提前將這部分檔案接收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