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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的法律地位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8 19:35:17    來源:網絡    瀏覽次數:379    評論:0
導讀

波蘭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的法律地位安德列貝爾那特定義現在,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的法律地位問題是檔案館和檔案全宗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我們著手討論主要的問題。看起來,給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是必要的。但是,形成所有與這些檔案館同義的和滿意的定義并不容易。取而代之的請允許我過多的引用圣奧古斯丁的話,他曾經這樣描述對時間理解的困難之處,他寫到:“什么是時間?當問我的時候,我知道;但

波蘭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的法律地位
安德列 貝爾那特
定   義
   現在,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的法律地位問題是檔案館和檔案全宗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我們著手討論主要的問題。看起來,給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是必要的。但是,形成所有與這些檔案館同義的和滿意的定義并不容易。取而代之的請允許我過多的引用圣奧古斯丁的話,他曾經這樣描述對時間理解的困難之處,他寫到:“什么是時間?當問我的時候,我知道;但如果我想解釋的時候,就不知道了。”
   在波蘭檔案理論和實踐中,術語私人檔案館沒有固定的定義。在1974年出版的波蘭檔案字典里,對檔案術語進行了分類,包括幾個章節,其中對私人檔案館和檔案的理解進行了詳細解釋。
私人檔案館被這樣解釋:1)是私有機關、自然人、家族在其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全宗,不論其保管地點在哪里。與此相關的有下列外文術語:英文private archives,法語archivesprivees,德語privatarchiv和俄語архивный фонд личного лроисхождения;2)是文獻遺產,即自然人形成的檔案全宗。事實上,由于全宗形成者不斷收集而產生的檔案匯集也屬于私人檔案。英語中的privatepapers,法語中的papiersprives,德語中的Nachlass和俄語中的личный архив符合這個術語。3)是世襲領地和非世襲領地檔案,它們從1945年開始在波蘭檔案實踐中就被稱為過去的地產檔案。這些檔案是在個人、家族和貴族活動中產生的檔案,包括與土地管理相關的資料,以及家族檔案資料和與貴族成員公共活動相關的資料。于此相關的德文術語是Gustarchiv.術語私人檔案館同樣也叫做經濟檔案館,即企業和機構檔案館(包括商業和工業),不論其所有制的形式。在德語里稱為Wirschaftarchiv,法語稱為archiveseconomique。機關或者自然人為了確定的目的收集的文件以前叫私人檔案。這些文件的全部或者部分具有歷史價值,是檔案資料。德語中的sammlung,法語中的collection,英語中的collection和俄語中的архивнвя коллкция符合這個意思。根據前面談到的,我們可以嘗試給私人檔案這個術語下一個總的定義。私人檔案一方面是私人機關和機構活動形成的檔案,另一方面是自然人或者大家族、貴族即大量家族幾代和旁支形成的檔案。
檔案產生者的特性是確定檔案私人特性的決定性因素。保管地點在這里沒有任何意義。在私人檔案的定義里明確對私人機關或者機構的理解是個難點。
   不僅在波蘭檔案工作中出現與確定私人檔案概念相關的術語討論,在荷蘭、英國、德國和法國檔案術語里都沒得到統一。這里值得提醒的是,象C.米勒、Й.法伊特和P.弗賴恩這些歐洲檔案事業的代表人物早在19世紀末就認為有關宗教信仰,修道院、自由逃民、商業團體和商業之家以及從事商業的個人的檔案屬私人檔案。但是,他們不認為個人和家庭積累的文件是私人檔案。在法國檔案工作中私人檔案的定義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不是公開的所有檔案,他們不能解決所有與收集和保管國家檔案館檔案資料相關的理論、法律和實踐問題。另一個觀點是美國的研究人員T.謝倫博格在60年代提出的,他認為除了國家管理機關工作中形成的檔案,其他文件都是私人的。
   現在,在波蘭以及歐洲其他國家經歷了國家立法變革的情況下,我們己步入建設民主社會的道路,這個問題首先是理論和術語的問題,完全具有其他的實踐意義。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不僅與保存在國家檔案館的檔案資料,而且與其全宗史料收集的觀點有關。
歷史點滴
   私人檔案,特別是著名貴族家族的檔案在波蘭19世紀的歷史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在非主權國家的條件下,檔案完成了很重要的社會使命。在檔案館里保存過的不僅是幾個世紀以來與貴族成員活動有關的檔案,這些檔案他們同時起著保存國家歷史古跡的作用。在個別情況下,這些檔案的所有者把收集來的檔案全宗和圖書全宗匯集在一起,并在其基礎上建立公共圖書館。
   從1918年波蘭恢復國家初期開始,就建立了管理當時稱之為歷史檔案的法律條件,不論這些歷史檔案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1919年7月2日法令規定了重新建立的國家檔案局的主要任務。法令第二條的一項主要任務是保護境內的歷史檔案免受損壞,幫助這些歷史檔案的所有者管理檔案。法令的第三條規定,國家檔案館是保管宗教、公共和私人團體及機關活動中產生和即將產生的文件的機關。
   法令規定無人管理的檔案以及檔案所有者準備向波蘭國家轉交的檔案,應該由國家檔案館收集并永久保管或寄存保管。上述法令第四部分規定了檔案在受損和在有毀壞危險的情況下,保護歷史檔案的問題。
   第15款規定,國家檔案局與檔案委員會負責起草歷史檔案保護法草案。
   法令規定了管理歷史檔案的具體措施。第16條規定了國家檔案機關有收集所有與檔案有關的信息的義務,這些歷史檔案缺乏相應的保護,需要采取措施保護他們,并且,如果這些措施還不能為這些歷史檔案建立良好的保管條件,要盡可能的把他們納入國家檔案全宗。第17條規定了國家檔案館有向私人檔案全宗所有者提供有關保管和修復檔案資料業務幫助的義務。第18條規定國家檔案館要保護保存在私人手中的歷史檔案,同樣的,要保護公共、城市和農村檔案館的全宗,因為這些資料所有人需要幫助。第19條規定國家檔案館要通過新增歷史檔案來擴大和豐富國家檔案全宗。
   波蘭獨立前就建立了國家保護私人檔案和檔案資料的法律條件,它沒有損害這些資料的所有者的權利。遺憾的是沒有相關資料可以用來評判實施這些法令規定的實際效果。
1945年私人檔案館的法律地位
   1944年始于波蘭的政治改革本質上改變了私人檔案館的法律和實際地位。根據主要立法條令,世系、家族私人檔案和檔案資料被轉交到了國家檔案館。這些主要的立法法令是:1944年的土地改革法令,1945年3月1日農業部關于地產及其附屬財產轉歸國家所有制的命令,1946年3月8日關于前德國人的土地和荒蕪土地的法令。根據這些法律向國家檔案館移交了344個家族和世系檔案全宗,總長大約6000延米。大量的全宗由弗羅茨瓦夫市(88個)、波茲南市(37個)、奧爾什丁市和格但斯克市(15個)檔案館接收。這些數據證明,二戰后三分之一的全宗回到了波蘭。
   由于1946年1月3日國民經濟主要部門國有化法令的出臺,工業企業和銀行的檔案全宗被移交到了檔案館。由于國家檔案館對有關宗教和信仰的全宗和檔案不感興趣,他們就留在了檔案所有者那里。但是,應該強調指出,天主教檔案館的情況完全是不同的,特別是戰后劃歸波蘭的領土上的新教教會檔案館。
   1951年通過了國家檔案法令。根據1952年部長會議國家檔案全宗決議法令,確定了全宗的構成,實際上保存在國家檔案館的所有資料從決議頒布之日起就國有化了,包括以后將被接收進館的檔案。
   條例確定了國家檔案全宗構成,包括: 1)機關、經濟部門和工會自治機關、合作社、銀行、社會和文化團體及協會,以及被撤消的私人工業企業在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2)有關莊園和地產的家族檔案。根據土地改革條例,這些檔案劃歸國家土地全宗;具有歷史意義的家族檔案。
   國家檔案全宗還包括波蘭政黨和人民團體形成的檔案資料,這些檔案受黨的機關管理。黨的檔案不歸國家檔案局領導。
   1957年部長會議制定的國家檔案全宗新決議大大擴大了國家檔案全宗的內涵和外延。重新定義了它的解釋。
   國家檔案全宗分為兩部分檔案。根據對1944年7月22日前后,即政治制度改變前后,對波蘭歷史各時期的正式劃分,形成了年代劃分標準。根據這個標準,國家檔案全宗檔案按照該日期的前和后來分類。
   第一部分是老檔案,是由下列全宗產生者活動形成的檔案:1)社會、教育、學術、工會、合作社、私人團體和機關、銀行、行業和經濟自治機構、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劇院、學校、科研所和高校、出版社和編輯部、在國外工作的所有機關和團體;2)為波蘭資本主義做出貢獻的大小世襲貴族、家族,包括地產檔案和私人工業企業檔案,如果他們已轉為國家所有制;3)著名的國家和社會活動家、科研工作者、藝術家、作家,如果這些資料已轉為國家所有。
   第二部分檔案,即共產主義制度實行后形成的檔案資料,包括:1)社會、政治和工會團體的檔案資料,經濟部門和自治行業協會、財政和撥款機構、博物館、圖書館、學校、科研所、文化和教育機關、高院、出版社和編輯部、被清算的私企、在國外的波蘭機構等的檔案資料;2)著名的國家和社會活動家、科學工作者、藝術家、作家以及社會主義建設的功勛活動家的檔案,前提是這些資料屬于國家。
政黨檔案和波蘭人民聯合的檔案不屬于國家檔案局的權限范圍。由專門的黨的機構來收集和管理黨的檔案。
   一些圖書館和博物館的檔案全宗屬于資料類型,這些資料的支配權不在國家檔案館的領導手中,但是,國家檔案局保證對這些全宗進行注冊。上述法令顯而易見地表明在各個領域,也包括檔案領域,國有化是這一階段的主要趨勢,不論檔案以前的所有權關系。現在的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的法律地位受1983年的檔案全宗和檔案館法支配。根據法律對國家檔案全宗的理解,檔案全宗分國家和非國家部分。
   法律第15條規定,通過購買或贈予獲得的,按照法律程序轉為國家所有的檔案屬于國家檔案全宗,他們是在以下活動中形成的:1)政黨和其他政治、社會、行業和經濟機構活動;2)宗教信仰活動;3)其他非國家機構和機關;4)政治、社會和經濟活動家、文化和科學活動者,以及為波蘭國家歷史發展、經濟、文化和科學做出貢獻的人;5)其活動在國家政治生活領域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家族。家族、家庭莊園和企業檔案屬于這類檔案。上述類型的檔案在境外時,如果根據法律或者現有的國際慣例,應該歸還波蘭。
   保存在國家檔案館的國家檔案全宗組成國家檔案館網。根據法律第20條國家檔案館網包括:1)各國家檔案館;2)屬內務部、外交部和國防部管轄的檔案館,他們被稱為國家檔案館分館;3)國家各機關的部門檔案館。
   國家檔案全宗保管在:1)機關檔案館,機關有權永久或臨時保管這些檔案。這些機關是指波蘭科學院、調查反波蘭人民罪行事務委員會、華沙國王城堡;2)國家圖書館和檔案館,它們補充和保管國家檔案全宗。
   應該強調,上述檔案法條例從一出臺就加強了保存在國家檔案館的檔案全宗的地位。同時,檔案法確定了在國家檔案館私人檔案的保管組織原則。
   國家檔案全宗的第二部分是指非國家檔案全宗,它包括非國有制的機構和機關的檔案。國家檔案管理機構對國家全宗非國有部分的檔案進行統計,這些檔案是下列部門形成的:1)政黨;2)社會、政治、合作組織和社會運動;3)宗教信仰;4)其他的非國家的機關和團體。
   根據法律,這些檔案不能進行商業活動,買賣或者轉讓。當非國家機關停止工作時,他們的檔案就成為國家財產,屬于國家檔案全宗。這些機關的檔案可以由國家檔案館接收,永久保管或者根據相應機構的決定寄存在國家檔案館。根據法律條例,1990年波蘭聯合工人黨的活動停止后,該黨的檔案,以及前共產黨所屬所有機關的檔案資料被移交到國家檔案館。
   非國家檔案全宗的個別部分準確是指私人檔案和檔案資料,即自然人在生活和工作過程中積累的檔案資料,是這些自然人及其繼承人的財產。國家檔案館對這些檔案不做登記。禁止把私人檔案帶出境是對自由處理這些檔案的唯一法律限制。法律允許私人檔案自由流通,但是,國家檔案館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對有利于國家的所有權轉讓可以免稅和免于公證費用。這些檔案可以由國家檔案館寄存保管。
   法律規定,為了便于管理非國家檔案全宗檔案,國家檔案館館長及其所屬國家檔案館應該根據領土范圍對私人檔案進行注冊。國家檔案館館長根據這些檔案所有者(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申請書,做出把這些檔案列入登記表的決定。被列入登記表的檔案所有者負責管理檔案并且通報國家檔案館有關所有權轉換的情況。被列入登記表的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所有人和持有者有權依靠國家出資修復檔案。被列入登記表的檔案資料如果面臨被毀滅、毀壞或者非法帶出境的威脅,國家檔案館有權采取行政決定,并且通過把他們移交到國家檔案館的方式對其進行管理。
   實際上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無法對非國有檔案全宗的檔案進行注冊。造成這種狀況有幾個原因,首先,國家檔案全宗非國有部分檔案的所有者對對自己的檔案進行注冊不感興趣。國家檔案館對此也不感興趣,他們認為,負責對這些檔案資料進行免費注冊會給他們的不大的預算經費帶來損失。這樣研究法律條例看起來不現實。實際上,個人檔案全宗經常被收歸到圖書館和博物館(通過買賣或者增送的方式),而不是由館長管轄的國家檔案館。在這些檔案館里,波蘭科學院檔案館在收集學者私人檔案全宗領域做了一個積極工作、正面的范例。
   1989年驟變后,始于波蘭的社會和政治變革又給檔案法提出了新的任務。從實施現有的檔案法法規的觀點來看,具有以下特點:限制國家及其機構的活動領域;建立領土自治體系,向領土自治機構轉交一些以前歸國家管理領域的功能和任務;擴大非國有機構公共活動的領域,這要依靠民法典和商法典來調整他們:私有化經濟,以及形成象國營或者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這樣新的所有制形式;以及迄今國家移民區和州之間的矛盾逐漸消失。所有這些因素縮小了國家檔案管理機關的運轉范圍,特別是檔案收集和管理領域。當出現這種情況,檔案工作者就必須尋找新的組織法律標準,建立并補充國家檔案全宗,同時為了下一代應該保障對歷史文獻檔案的保管。
   我試圖概括地提出解決方法,就私人檔案館和檔案資料提出新的檔案法草案。早在1990年就開始著手草案準備工作,但是直到6年后,即1996年才在政府會議上被研究。由于有關檔案館自治財政來源和檔案館法律地位問題的意見分歧,草案的立法程序被拖延。現在,由于國家推進法律改革,草案被改型并且應該在今年進行研究。
   有關私人檔案的問題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它在新的檔案法里得到了調整,私人檔案45年后要移交到國家檔案館。立法人對下列情況進行了規定:1)以前按照法律程序,包括土地改革和國有化法令,移交的所有私人檔案留存在國家檔案館;2)國家必須保障向由于土地改革和國有化失去自己檔案的人出補償費。
   法律保護國家檔案全宗包括下列問題。根據法律條例,國家檔案全宗劃分為:1)國有檔案全宗;2)自治機構的檔案全宗;3)公共機關的檔案全宗:4)私人檔案全宗。
   沒有保存在國家檔案館的私人檔案和檔案資料(廣義理解)以及法律有效實施之后的形成的檔案屬于:1)公共機關檔案全宗,指的是天主教堂、其他的宗教信仰、政黨、專業協會、基金會、聯合會、合作社、非國立大學;2)私人檔案全宗,包括經濟組織形成的檔案資料,個人形成的全宗和私人收藏物。
   公共性質的機關保障對文件進行統計并在自己的檔案館保存他們。檔案所有者根據與國家檔案事業管理機構的協議確定檔案保管組織原則。國家檔案事業管理機構監督這些檔案館。對于波蘭天主教教堂,由國家檔案館館長根據與相應的教堂當局的協議確定監督的范圍和原則。
公共性質的機關可以向國家轉交所屬檔案的所有權,即把檔案轉交到國家檔案館。屬于私人檔案全宗的檔案可以保存在:1)檔案所有者組織的檔案館;2)檔案館,這些檔案館根據法律協議,從私人檔案全宗產生者那里收集檔案。這個法律條例允許建立私人檔案館。檔案館的主要任務是保管檔案資料;3)檔案資料所有人認可的其他方式,比如,寄存在國家檔案館或者圖書館。
   實際上,開放上述檔案館的檔案是根據國家檔案館相關類似的原則。但是,立法者在這里規定了一些限制,即:1)國家性質的機關領導可以拒絕開放檔案,如果這些檔案損壞了機關的利益;2)私人檔案所有人可以通過固定的方法限制開放自己的檔案。
   法律規定了私人檔案館和公共性質的機關檔案館以下義務:1)對全宗進行統計;2)向國家檔案館館長通報全宗狀況及其變化情況。
   根據檔案法條例,未經國家檔案館館長允許,不得將檔案帶出境外。只有在非常情況下,館長允許把檔案長期帶出境外并且需經咨詢機關---檔案委員會的同意。這種說法引起有關私人檔案的一系列反對意見,并且提出了一個論據,即在歐洲立法規則統一的條件下特別限制所有權。因為,比如,在波蘭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建議在國內實行文物自由遷移的原則。
   對于私人檔案商業周轉額的問題,法律規定其買賣必須通過專業機構。國家檔案館擁有優先購買權。
   檔案資料的所有人有權在以下幾個方面從國家檔案館獲得業務和技術幫助:1)科學整理檔案資料;2)檔案自然狀況的鑒定和提供修復建議;3)修復檔案資料。
   上述后兩種情況需要財政報酬。價格由相應的部長決定。
   曾經發生在和正在中東歐發生的社會政治變革向檔案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任務和問題,其中包括為下一代保管私人檔案資料的任務,解決這個任務的主要手段是檔案法,
   (陳慧涵摘自《外國檔案工作動態》 譯:趙叢)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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