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1日深圳市檔案局印發 深檔字[2003]87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檔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 < 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 > 的通知
》(中辦發〔 2000 〕 23 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社區居委會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區居委會檔案,是指社區居委會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實物、電子文件及其
它形式的原始記錄。
第三條 社區居委會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切實解決檔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檔案工作應當接受所在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檔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閱、鑒定、銷毀等各項規章制度,并貫徹實施。
第七條 各類社區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由社區居委會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該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持證上崗。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所要求的歸檔范圍完整地收集有關文件材料,并及時歸檔。
第九條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字跡工整。禁止使用圓珠筆、鉛筆、純藍或紅色墨水等不符合要求的書寫工具。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文件材料應當在次年六月底前整理、歸檔完畢。
第十一條 歸檔文件應分類清楚、排列有序,保管期限劃分準確,目錄填定清楚。
第十二條 歸檔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問題的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和排列。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配備符合規范的檔案裝具,并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編制檔案目錄等檢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出賣、涂改、偽造社區居委會檔案。
第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變動時,應當按規定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