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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13日,新聞出版署、國家檔案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實行出版社書稿檔案的科學管理,有效地收集和利用書稿檔案,加強出版社建設和出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特制定本辦法?! 〉诙l書稿檔案是圖書編輯出版過程的歷史記錄,是國家檔案的
(1992年9月13日,新聞出版署、國家檔案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實行出版社書稿檔案的科學管理,有效地收集和利用書稿檔案,加強出版社建設和出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書稿檔案是圖書編輯出版過程的歷史記錄,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書稿檔案管理的職責
第三條各出版社書稿檔案工作,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下,由其主管領導機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各出版社應建立檔案工作機構,集中統一管理本社檔案。書稿檔案由編輯室收集、整理、立卷后,總編室負責歸檔、管理,并定期移交出版社檔案機構。
第三章書稿檔案立卷范圍
第五條每一種圖書的書稿檔案,應反映編輯出版的全過程。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范圍是:
(一)選題、約稿、組稿、出版情況記錄和書稿的有關合同、協議書(包括合作出版)。
(二)各級審稿意見,包括責任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總編輯(副總編輯)終審意見和外審、會審意見及責任編輯加工、整理記錄。
(三)出版單位有關書稿出版過程中的請示、報告,上級的指示、批復,重要電話、面洽、會議的記錄。
(四)著(譯、畫)作原稿或復制件(原稿退還作者后應有原稿退還簽收單)。
(五)封面設計、重要人物的題詞手跡等材料。
(六)與作者有關書稿問題的往來信件和退改意見。
(七)圖書出版通知單、清樣、樣書。
(八)發稿后的變動(如書名、作者署名、發行方式的改變,停發、停印、停售及報廢等)情況及變動的根據。
(九)稿酬、版稅通知單。
(十)獲獎、受查處情況的記錄。
(十一)有參考價值的讀者來信、對圖書的重要評論等。
第四章書稿檔案立卷方法
第六條書稿檔案以書名立卷,每出一種書立一卷或數卷,并按卷夾封面所列項目填寫。
第七條書稿檔案按出版年度歸檔,跨年度的書稿檔案,應在圖書出版年度內歸檔。
第八條出版社編輯室,應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出書后三個月內將完整的書稿檔案移交出版社總編室。
第九條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還作者,并辦理清退手續。原稿退還簽收單應歸檔。
第十條卷內材料以左下方對齊,在左側裝訂。遇有照(底)片、音像制品,須標明標題和作者(按國家檔案局《照片檔案管理規范》),可分類集中保管,但要注明編號,以便查找。樣書也可分類集中保管。
第十一條書稿檔案的全宗號由上級檔案部門確定。
第五章書稿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凡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第十三條凡比較重要的、具有長期借鑒、利用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為“長期”保管。
第十四條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時期內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為“短期”保管。
第十五條對列為“長期”、“短期”保管的書稿檔案,到期經過鑒定,需要繼續保存的,可升為“永久”、“長期”保管;對確無繼續保存價值的,可經出版社領導批準后按規定銷毀。
第六章書稿檔案的保管及設備
第十六條出版社應根據保存的書稿檔案的數量,設置必需的專用庫房,購置必備的箱柜。庫房要堅固,并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等設施。
第十七條案卷上架可按書的出版時間順序或類別排列。再版的書稿案卷放在本書初版的書稿案卷后面。
第十八條出版社檔案機構應建立《書稿案卷接收登記簿》、《書稿檔案借閱登記簿》、《書稿檔案銷毀清冊》。
第十九條出版社檔案機構應建立書稿檔案“人名索引卡”、“書名索引卡”、“書稿、校樣保管卡”等,作為輔助查找工具。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1月14日發布的《出版社書稿檔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1、軟卷皮封面格式
2、卷內目錄格式
3、備考表格式
4、卷盒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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