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民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 民發〔2010〕164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更好地為殯葬事務管理服務,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殯葬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以下簡稱殯葬檔案),是指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堂等殯葬服務單位,在提供遺體火化、遺體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殯葬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殯葬檔案工作納入殯葬管理和民政檔案工作中,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殯葬檔案工作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檔案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殯葬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殯葬檔案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明確負責殯葬檔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殯葬檔案;
(三)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確保殯葬檔案的安全保管;
(四)提供殯葬檔案查閱服務,依據檔案出具有關證明。
第五條 遺體火化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應當歸檔:
(一)死亡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火化證明存根;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遺體火化處理表、骨灰領取證明;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六條 提供土葬服務的公墓在遺體安葬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應當歸檔:
(一)死亡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遺體安葬合同;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遺體安葬處理表、業務流程單等;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補充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七條 骨灰安放(葬)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應當歸檔:
(一)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的復印件;
(二)骨灰安放(葬)合同;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骨灰安放(葬)處理表、業務流程單等;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補充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八條 殯葬文件材料的歸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齊全完整;
(二)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復印件的,應當圖文清晰;
(三)殯葬文件材料應當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整理歸檔。
第九條 歸檔的殯葬文件材料按照類別——年度進行整理。
殯葬檔案的類別分為遺體火化、遺體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類。
遺體火化類的年度以遺體火化證明上所記載的時間為準;遺體安葬類和骨灰安放(葬)類的年度以初次簽訂安放(葬)合同的時間為準。
第十條 殯葬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與方法:
(一)遺體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為單位整理,一個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遺體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為單位整理,一個墓穴(格位)一卷。
(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案卷進行分類,各類案卷按照形成時間順序排列;卷內文件材料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順序排列。
(三)卷內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數字逐頁連續編寫頁號,頁號編寫在有文字頁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圖表等正面難以編寫頁號的,可以編在背面左上角。
(四)在每卷檔案內首頁上端的空白處(或者檔案封套和檔案袋的封面)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式樣見附件1)。
(五)為每一卷殯葬檔案編制卷內文件目錄,置于卷內首頁之前(卷內文件目錄式樣見附件2);填寫卷內備考表,置于卷末(卷內備考表式樣見附件3)。
(六)每卷檔案及其卷內文件目錄、卷內備考表應當以無酸紙封套或者檔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七)按照室編卷號的順序將每卷檔案依次裝入檔案盒,并填寫檔案盒封面、盒脊的項目(檔案盒封面式樣、檔案盒盒脊式樣分別見附件4、5)。
(八)按類別分別編制殯葬檔案目錄(遺體火化檔案目錄式樣、遺體安葬檔案目錄式樣、骨灰安放(葬)檔案目錄式樣分別見附件6、7、8)。
(九)一個年度內的殯葬檔案目錄加封面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編制目錄號(殯葬檔案目錄封面式樣見附件9)。
第十一條 遺體火化檔案的保管期限為50年。保管期限自遺體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遺體安葬檔案和骨灰安放(葬)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自初次簽訂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續簽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協議終止后20年。
第十二條 殯葬檔案應當放入專用的檔案裝具進行管理,有條件的單位應當設置專用的檔案庫房,配備空調、去濕、滅火等設備。
檔案保管應當符合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要求,保持適宜的溫度和濕度,保證檔案的安全。
檔案保管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殯葬檔案主要供殯葬服務單位使用。
火化證明或者安放(葬)證明的持有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利用相關的殯葬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因公務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殯葬檔案。
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利用與其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殯葬檔案。
第十四條 殯葬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
為出具相關證明復印殯葬檔案的,需加蓋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嚴禁對所查閱的殯葬檔案進行損毀、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
第十五條 遺體火化檔案在殯葬服務單位保管20年后向相關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相關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在遺體火化檔案保管期限屆滿后對其進行鑒定,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
遺體安葬檔案和骨灰安放(葬)檔案的保管期限屆滿后,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鑒定,有繼續保存價值的移交到相關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至永久,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
殯葬服務單位或者相關國家綜合檔案館對需要銷毀的殯葬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載明銷毀檔案的時間、種類和數量,確保應當銷毀的檔案沒有漏銷和流失。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銷毀清冊和殯葬檔案目錄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不斷提高殯葬檔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殯葬服務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和管理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