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
(一)、國有企業產權變動中檔案的流向
依據《國有企業子產玉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檔發字[1998]6號)》文件精神,對破產國有企業檔案處置提出以下辦法.
1、基建檔案,設備儀器檔案隨其實體歸屬。
2、產品、科研檔案按有關政策法規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處理。
3、國有企業之間兼并的,被兼并企業的檔案屬于兼并企業或新設置的企業,由兼并方統一管理。國有企業整體出售給國有企業,其全部檔案屬于買方。
在企業產權變動與重組中,有接收檔案任務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對有關檔案的接受工作。
(二)、國有破產企業檔案的流向
1、破產企業屬產權范疇的科研、基建、設備、產品檔案隨產權的變更而轉移;其他檔案應當移交給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無企業主管部門的應當管理權限移交給市或區縣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
2、破產企業被拍賣的,記載國有資產的檔案須經資產及會計檔案等轉讓給對方;企業黨群工作、行政管理、經營管理檔案及會計檔案等不需要轉讓的移交給企業主管部門管理,或由市、區縣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
3、破產企業產權出讓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不需轉讓的檔案可移交原企業主管部門管理。
4、破產企業的檔案清理移交工作應當與國有資產清算移交工作同步進行。在企業資產評估中應當包括記載企業無形資產的檔案。
5、下列破產企業的檔案應當由市或區縣綜合檔案館無償接收:企業歷史悠久,且在本市、本地區的工商企業發展史上有一定影響的單位的破產企業檔案;新中國成立前企業的歷史檔案已經被市或區縣綜合檔案館接收進館的破產企業檔案;企業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對本市、本地區經濟建設曾起著重要影響并具有一定地位和作用的破產企業檔案;屬本市、本地區首家破產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終止時檔案的流向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檔案等有關單位頒發了《為商投資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終止、解散等情況的檔案處置作了原則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期滿、終止、解散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檔案應移交中方合資、合作者保存或向所屬市、區、縣檔案移交。
2、外資企業如延長期限、分離、合并等變更的,該企業的檔案向變更后企業移交;如期滿或依法宣布破產的,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移交上級主管部門或市、區、縣檔案;如因違反法律、行政規章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按照有關機關的決定處理,原企業根據需要可保存有關檔案的復制件。
3、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與產權,檔案的處置辦法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中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