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對電子文件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提出要求,明確規定:“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負責接收和保管本館接收范圍內各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提出“電子文件應建立備份制度”,有條件的情況下要“建立本級電子文件備份中心或者異地備份庫”。具體條款在《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九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中有明確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第二十條:“對重點檔案、特種載體形態檔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對破損、霉變、散失、字跡褪變等受損檔案應當及時采取修復、復制等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三條:“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情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國家所有的檔案,由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檔案形成單位整改,或者經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后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入館;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經協商同意,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代為保管、收購等方式,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4)國家檔案局令《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歸檔的電子公文應一式3套,其中一套異地保存”。
(5)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電子文件和數字檔案登記備份工作的通知》。
“根據《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兩辦’聯合印發《關于開展電子文件和數字檔案登記備份工作的通知》(浙委辦[2009]140號),要求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電子文件和數字檔案登記備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