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閱利用檔案資料者,需持有合法證明,工作人員方予接待。 1、機關、團體以及社會組織查閱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注明查閱者身份和查閱目的及范圍;查閱黨內文件者,須持黨組織介紹信。 2、凡持有合法證明(介紹信、身份證、學生證等能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者,可利用我館開放檔案。 3、臺、港、澳同胞和華僑如查取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持本人回鄉證或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可以直接利用本館已經開放的檔案;利用其他開放檔案,應由有關機關介紹并經局館領導同意,方可查閱。 二、利用者也可通過信函、電話等方式查詢開放檔案,若需復制檔案,須到館辦理相關手續。 三、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及個人利用本館未開放檔案必須持由本單位介紹信,并經自治區政務大廳的自治區檔案局行政審批窗口審批后,方可到本館查閱;重要的未開放檔案的查閱除辦理以上手續外,還須經局領導批準,方可查閱;必要時還須經自治區檔案局館的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 四、凡大量利用檔案資料進行編史修志和專題研究的單位和個人,除要持本機關、團體等組織的介紹信外,還須將其查閱計劃送交本館,經局領導批準后,由保管利用處統籌安排,有計劃地提供調閱。 五、查閱未開放檔案時,要嚴格執行介紹信和領導審批的檔案查閱范圍,不得隨意閱讀控制使用以外的內容,更不得私自摘抄和復制;檔案材料只能在本館內查閱,不得攜帶出館外,如需外借,須辦理審批手續并要按規定限期歸還。 六、檔案利用者必須愛護檔案,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抄錄、泄露檔案內容。任何人不得在檔案原件上涂抹、偽造、圈注、拆卷,違者按《檔案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條例》有關條款處理。 七、檔案利用者如需復印、拍攝、掃描、拍攝檔案,須履行登記手續,并經保管利用處處長或局領導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執行。利用已有縮微膠片、復制件和數字化后的檔案時,不得提供原件。 八、查閱檔案時應保持閱覽室的安靜和清潔衛生,不得吸煙,不得將水杯、墨水瓶放在翻閱檔案的桌面上;利用珍貴檔案、照片和字畫等實物檔案時,須帶手套拿取、翻閱,不得直接用手觸摸檔案;利用電子檔案要在管理人員的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要求利用檔案。每日下班前要查看閉路監控檔案閱覽室的錄像,發現問題須及時解決。 九、調出庫房的各種載體檔案,在利用完畢收回時要及時查看有無缺失、損壞、撕頁和劃傷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查清并解決。磁介質材料的檔案用畢后要及時放入防磁柜,以防磁化。 十、檔案管理人員調閱檔案時,依據調卷通知單,積極為利用者查找檔案。檔案出庫時須登記《檔案出入庫登記單》,當日調出的案卷利用后,在《檔案出入庫登記單》登記后及時歸位上架。 十一、凡各單位因工作查考而抄錄、復制的本館檔案復制件,用后必須交所在單位檔案室處理,嚴禁個人保存。未經本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本館未開放的檔案資料。 十二、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其它單位和個人利用者利用其檔案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檔案館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