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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26 16:39:57    來源:寧夏檔案信息網    瀏覽次數:690    評論:0
導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林權改革)檔案工作, 確保林權改革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更好地為林權改革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寧夏檔案工作條例》、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關于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

 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林權改革)檔案工作, 確保林權改革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更好地為林權改革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寧夏檔案工作條例》、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關于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區林權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權改革檔案是指在林權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記錄。完整、準確、系統的林權改革檔案,是林權改革工作的客觀反映和重要歷史見證,是鞏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權利人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農村林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    第三條  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是林權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林權改革工作全過程,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應當與林權改革工作同步進行,并納入林權改革成果檢查、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集中保管、同步進行、規范運作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林權改革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逐級歸檔”的管理體制。自治區林業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驗收;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好本級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的同時,與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對轄區內林權改革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驗收。 第二章  人員和職責     第六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林權改革檔案工作的領導,明確分管領導,建立責任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保證林權改革檔案工作所需資金和設備及時到位。    第七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及林業站和有林權改革任務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林改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八條  林權改革檔案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相關法律、法規。    (二)執行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制度,對轄區內林權改革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三)負責林權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移交。 第三章  收集和整理     第九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及林業站和有林權改革任務的行政村,都要將林權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與整理作為林權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與林權改革工作同布置、同開展、同檢查、同驗收。    第十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及林業站和有林權改革任務的行政村,要按《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文件材料歸檔范圍、保管期限表》(見附件)規定,將反映林權改革職能活動且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齊全,規范整理。    第十一條  林權改革工作人員要將林權改革文件材料及時交給林權改革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不得據為己有。林權改革工作人員在工作調離前,必須將個人手中的林權改革文件材料全部移交給林權改革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銷毀或擅自帶離原單位。    第十二條  歸檔的林權改革文件材料應為原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留存復印件的,必須由經辦人核準,并注明原件的所在位置。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字跡工整、數據準確、圖樣清晰,簽字蓋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示完整齊備,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裝訂材料等應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照片和圖片應當有文字說明。重要的電子文件應使用不可擦寫的光盤,并與紙制檔案一并保存。    第十三條  林權改革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凡具有重要利用保存價值的,要永久保存;凡具有一般利用保存價值的,要定期保存,期限為10年至30年。具體辦法按《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歸檔文件和保管期限表》(見附件)執行。    第十四條 林權改革檔案按照林權登記類、合同類、資源調查類、糾紛調處類、綜合管理、聲像類等進行整理歸檔。    (一)林權登記類。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生效后林權登記申請表及附圖,申請登記的權屬證明材料,登記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林權登記臺帳,林權證發放登記臺帳,林權登記公示材料等。    (二)合同類。林地承包合同、荒山造林合同、拍賣合同及林權改革中形成的其他合同等。    (三)資源調查類。林地權屬勘察登記表、統計表,林地資源調查測量圖表、清冊等。    (四)糾紛調處類。林權爭議與調解過程形成的原始記錄,包括糾紛調解申請書,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書,人民政府調解的意見、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林權界線確認書等。    (五)綜合管理類。林改工作會議文件、會議記錄,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務性文件,林改工作實施方案、辦法、批復,林改工作計劃、總結、匯報,林改調研、宣傳、檢查、驗收及林改工作其他重要活動文件材料等。    (六)聲像類。林改活動中形成的照片、錄音、錄像材料等。    第十五條  林改單位要采用先進技術和手段,建立林改檔案條目數據庫,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實現林改檔案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林權改革檔案裝具由自治區檔案局統一監制。 第四章   歸檔和移交     第十七條  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及林業站和行政村要分別建檔保存。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行政村由鄉鎮代管。    第十八條  林權改革文件材料歸檔工作要在確權發證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檔案未通過驗收的地區不能通過林權改革工作驗收。    第十九條  縣(市、區)將林權改革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兩套,一套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保管,一套移交縣(市、區)檔案館保管。    第二十條  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做好服務工作,檔案移交單位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時,免收除復制成本費外的其他各種費用,并為查閱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林權改革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開發利用等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林權改革檔案失真、損毀或丟失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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