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定的文種有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其適用范圍分別為:
(1)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4)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5)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6)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7)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9)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11)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12)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13)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4)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15)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