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現行的稅收會計、票證檔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關于制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84)第85號規定的。近年來,由于納稅戶數的迅猛增長,稅收會計和票證檔案資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規定的保管期限,存檔庫房日漸緊張,管理日趨繁重,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為此,我們制定了新的稅收會計和票證保管期限,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稅收會計和票證檔案管理的其他事項,仍按財預字(84)第85號文件執行。
附件: 稅收會計、票證檔案保管期限表
(國家稅務總局 1994年10月20日)
種類 保管期限 備注
一、憑證類
(一)稅收會計原始憑證 十年 指《稅收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的各種原始憑證。
(二)不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稅收票證
1、出口產品完稅分割單 十年
2、其他稅收票證 二年 指稅票調換證、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項目憑證等。
(三)稅收會計記帳憑證 十年
二、帳簿類
(一)會計帳簿
1、總帳、明細帳 七年
2、日記帳十年指現金、存款日記帳。
3、輔助帳 五年
(二)票證帳簿
1、票款結報手冊 七年
2、票證分類出納帳 七年
三、報表類
(一)會計報表
1、電旬報 一年
2、電月報 一年
3、會計月報、季報 七年
4、會計年報、決算表 十年
(二)票證報表 五年
四、其他類
(一)會計、票證移交清冊 十年 指會計人員、票證管理人員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的會計和票證交接清冊
(二)檔案保管清冊 十年
(三)檔案銷毀清冊 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