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罪犯、勞教人員檔案的管理,準確地執行刑罰和法規,做好監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罪犯、勞教人員檔案是監獄、勞教所執行刑罰和執行勞動教養的法律文書,是罪犯在監管改造期間和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形成的考核、獎懲、年終鑒定、出監(所)鑒定等具有保存價值的執法文書。
罪犯、勞教人員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做好罪犯、勞教人員檔案管理工作是監獄、勞教所和主管部門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罪犯、勞教人員檔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改局、勞教局(處)領導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檔案機構的監督、指導,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勞教局(處)和監獄、勞教所均應設立檔案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工作,忠于職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檔案專業知識,并保持相對穩定。檔案管理人員參加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第二章立卷歸檔
第五條罪犯和勞教人員在服刑和勞動教養期間應建立單人檔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檔案分別是:
正卷:罪犯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加減刑判決書裁定書、入監登記表、照片(含底片)、監內鑒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關刑事判決等法律文書的原件或復印件,獎懲考核材料,年終鑒定及不歸入正卷的經過查實的材料和正在承辦過程中的有關材料。
(二)在所勞教人員(含少年教養)檔案分別是:
正卷:勞動教養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減期延期和撤銷勞動教養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入所登記表(含照片、底片、指紋),死亡和出所鑒定等材料。
副卷:勞動教養所外執行和所外就醫呈批表,獎懲、考核、評比、總結、鑒定、坦白檢舉等材料。
第六條罪犯、勞教人員釋放、解教、死亡和撤銷勞動教養之后,其檔案應進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個人的檔案組成一卷或數卷。其檔案材料排列順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檔案:
1、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2、入監登記表、健康檢查表;
3、罪犯的歷史、自傳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對罪犯改造表現的考核、獎懲材料,他人對罪犯的檢舉揭發并經過查證屬實的材料,罪犯年終鑒定表,文化程度技術等級證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兇、破壞情況及處理結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傷情況材料和醫院醫療鑒定結論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驗材料;
7、對罪犯提出加減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決書,減刑、假釋裁定書;
9、罪犯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材料;
10、罪犯出監鑒定表,罪犯釋放證明書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紋;
12、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
(二)勞教人員(含少年教養)檔案:
1、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呈批表及勞動教養綜合結案材料;
2、勞教人員登記表,健康檢查表;
3、勞教人員照片、底片、指紋;
4、勞教人員考核、獎懲材料,年終鑒定表,文化程度、技術等級證明材料;
5、勞教人員工傷事故處理情況、傷殘證明材料;
6、重要問題的反省檢查及坦白檢舉材料;
7、勞教人員逃跑、行兇、破壞、犯罪情況及處理結果材料;
8、延長、減少勞教期限的審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判決書;
10、勞教人員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農、試學的審批材料;
11、勞教人員死亡情況及鑒定結論;
12、解除勞教審批表、證明書、出所鑒定表;
13、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第七條罪犯和勞教人員釋放、解教、死亡后,其檔案應由獄政處(科)或管理科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檔案部門歸檔。
第八條罪犯、勞教人員檔案卷內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頁號,案卷左側三孔一線裝訂。
第三章檔案保管期限
第九條罪犯、勞教人員檔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