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檔案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防空檔案是指人民防空戰備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其歸檔范圍包括:
一、人民防空戰備工作的各項法規;
二、人民防空戰備建設長期規劃、中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三、城市人民防空建設總體規劃;
四、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
五、人民防空體制、機構和編制方面的文件、實力統計;
六、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計劃,防空組織指揮,防空演練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人民防空工程現狀、規劃、建設、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審批、勘察、設計、施工、竣工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網絡組織、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等文件材料;
十、人民防空宣傳、防空知識教育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城市人口疏散、物資掩蔽方案和有關經濟防護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二、人民防空科研、設計文件材料和各項技術成果、標準、規范、規程;
十三、人民防空經費、物資計劃、預決算和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四、人民防空組織領導、工作部署、以及各項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人民防空檔案是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依據,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人民防空檔案工作的開展。把檔案工作的建設列入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國家檔案局和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建設和發展人民防空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民防空檔案管理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防空部門要把人民防空戰備建設、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列入工作制度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要建立檔案室,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要完善安全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五條
人民防空檔案管理人員要具備專業知識,應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及時、完整、準確地收集、整理檔案資料;負責保護和提供使用;并對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按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相關檔案。
第六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建設的組成部分,人民防空檔案內容涉及國防秘密,各級人民防空部門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規和人民防空的保密規定,嚴格制度,確保人民防空檔案的機密安全。
第七條
人民防空檔案由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保存和使用。人民防空檔案中與城市建設有聯系的部分,即: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規劃;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專用電纜的規劃和建設等,可由人民防空部門將復制件交城建檔案館管理。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檔案材料由城建部門為主管理,將復制件交人民防空部門管理。
第八條
人民防空檔案中的絕密級檔案,一般不提供非人民防空部門使用,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提供時,應由省級人民防空辦公室報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機密級檔案,由省級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
人民防空檔案的密級劃分,和向上級報送檔案資料的范圍、內容、方式等,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并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應根據本規定,會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人民防空檔案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