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8日,國家檔案局局長楊冬權簽署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正式發布施行《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1、2006年12月18日發布,同時實施《規定》。
2、原來(舊)保管期限表是1987年發布的,作廢。
3、新、舊《規定》的不同處:一是將原兩個文件合二為一,并上升為行政規章;二是改革保管期限劃分方法;三是突出立檔單位的主體地位;四是條款細化;五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這次發布的《規定》是對1987年《國家檔案局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兩個業務文件的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1987年《國家檔案局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兩個業務文件合成一個文件,并上升為行政規章;二是改革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方法。將原有的“永久”、“長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劃分方法修改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實行標時制,分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檔單位的主體地位。機關文件材料歸檔時體現“以我為主”的思想。盡量解決文件材料重復歸檔問題;四是條款細化,充實了一些新領域的文件材料,如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產權關系、個人權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五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將1987年規定中的“備案制”改為“審批制”,建立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審批制度,即“各機關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機關職能和各部門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執行”。
4、1999年啟動改革。
5、重要意義與作用。(P23)
《規定》的發布施行,對機關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開展檔案價值鑒定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標志著我國檔案法制化建設取得了又一新的成果。
1987年國家檔案局制發了有關機關檔案保管期限、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兩個業務文件,對規范機關檔案工作,正確界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準確判定檔案價值起到了積極的引導和促進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不斷發展,兩個業務文件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機關檔案工作和檔案館工作的實際需要,尤其是對檔案的鑒定銷毀工作和檔案移交進館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影響。早在1999年底,國家檔案局成立相關課題組,對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進行專門研究。2000年底形成了《關于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國家檔案局分別于 2001年、2005年兩次在全國檔案系統、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部門征求意見,多次到基層機關進行實地調研并專門召開了有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分基層機關檔案人員參加的專題研討會,其間易稿近50次,最終形成了《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規定》的發布施行,代表了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改革的發展方向,是向建立科學合理的檔案價值鑒定體系、系統完善的檔案保管期限體系邁出了重要一步。
二、原則與特點
(一)基本原則
1、以我為主原則——對本單位做到三個熟悉,一是職能;二是機構、部門、人員;三是業務工作;
2、銜接原則。貫徹部門立卷制度;
3、簡化原則——保管期限的設定簡化了,只設為永久和定期二個期限。
(二)主要特點
1、更具規范性;
2、自我為主性;
3、保管期限實行二分法(永久和定期),而定期又實行標時制(定期保管的檔案可重新確定保管30年和10年);
4、強化檔案行政管理的力度。
三、主要內容
從7個方面進行學習
(一)基本情況
第一條和第二條,作為了解內容
(二)原則規定
1、應歸檔的文件(四大類)P3第三條中所講
2、不歸檔的文件(四大類)P4第四條中所講
3、集中統一原則(第五條)
4、規定保管期限(第六條——將文書檔案分二大保管期限,即永久和定期,第七條P4——永久保管的檔案有8大類,第八條P5——定期保管的檔案有9大類。)
5、對特殊情況的規定(第9條—11條)
6、要求和適用范圍。(第12—15條)要求各立檔單位均要編制收集范圍和保管期表,并一定要經過同級檔案部門審批,方可執行。本《規定》適用于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
7、《文書檔案保管期表》(注—文書應為機關公務文件材料的簡稱)
第1—6類全為會議;
第7類為上級檢查本級工作;
第8類為本機關業務文件;
第9類為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任免、黨團、紀檢、工會、保衛、信訪工作;
第10類為本機關事務管理文件材料;
第11類為上級機關制發的針對本機關的文件材料;
第12類為同級機關制發要貫徹執行的文件;
第13類為下級機關報送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