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1、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違法行政:
(1)不履行法定職責;
(2)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或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或事實認定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符合法定程序;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法行政行為。
2、執法人員在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過失違法行政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一定危害后果的,調離原執法崗位,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3、執法人員故意違法行政,調離原執法崗位,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因執法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執法人員違法行政,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制度
1、依法行政評議考核要貫徹客觀、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則,采取定期與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2、對本局執法人員的工作,每年抽查1至2件 ,看其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違法行政行為,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
3、每年年終考核時,執法人員在公開述職報告中要總結本人履行依法行政責任制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并由各部門負責人寫出依法行政考核評語,提出考核意見,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標。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年度內有一次過失或違法行政行為的,不得評為優秀;有兩次以上過失或一次以上故意違法行政行為的,不得評為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