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應當從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出發,從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實際出發。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的主體,是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可以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或由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提出,也可以在經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同志提出,或者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啟動意見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啟動時機要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來把握。一般情況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1.領導班子換屆、機構改革、機構變動或上級黨委(黨組)有明確要求的;2.領導職位出現空缺的;3.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優化或領導干部按規定需要交流輪崗、回避任職的;4.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的,或者領導干部經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或受黨紀政紀處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5.因為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選派或配備干部的,如干部對口支援或選派干部支持重大戰略決策落實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時,組織(人事)部門必須按照職責要求發揮把關作用,如主要領導已經明確離任或任期屆滿前一定期限內,機構改革和行政隸屬關系變更前,不得動議調整干部;不得因人設崗、超職數配備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