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