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本項規定包括兩種情形:1.黨委換屆時,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為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2.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換屆時,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為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紀委領導成員,是指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第四、第五項中的“主要領導成員”,是指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于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兼任黨政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該部門主持常務工作的副職參加民主推薦。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一般包括部分擔任過本級領導職務的老同志,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民主推薦的參加人員范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因此,應當按照知情度、關聯度、代表性的原則,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以往慣例做法,認真研究確定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對于參加民主推薦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隨機抽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