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規章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拘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法規、規章都明確規定生效時間。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于法律、法規、規章的生效時間的規定,通常有以下3種方式。 第一種:法律、法規、規章自發布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即法律、法規、規章從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此類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本法(條例、規定、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種:法律、法規、規章自某一具體時間起施行,這一具體時間為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后的某一具體時間。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種做法的通常目的在于給執法機關一定的準備時間,同時也是為了在法律、法規、規章正式施行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社會普遍了解。 第三種: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即規定一部法律、法規、規章以另一部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法規、規章頒布施行一段時間后,該法律、法規、規章開始施行。此類法律、法規、規章本身沒有規定具體的生效時間,僅規定其施行自另一部法律、法規、規章施行后某一時間才開始生效。 《規定》采用的是第二種方式,即自某一具體時間起施行。本條明確規定:“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載于《中國檔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