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由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或者列入國家監管范圍檔案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的價值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對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的價值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哪些檔案禁止私自攜帶、運輸、郵寄出境?
答: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私自攜帶、運輸、郵寄出境。屬于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私自攜帶、運輸、郵寄出境。
5、如果私自攜帶、運輸、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怎么處置?
答:由海關予以沒收,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移交給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6、觸犯《刑法》的檔案犯罪行為有哪些?
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