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細則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各單位所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機構負責整理、歸檔,檔案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間接收,不得借故推委、拒收。
第二章會計檔案的歸檔范圍
第六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ㄒ唬嫅{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ㄈ┴攧請蟾骖悾涸露?、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決算審計報告,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會計人員交接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
第七條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與本細則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名稱執行。
第八條各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章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第九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會計檔案按其形成特點和形式,采用形式(名稱)——年度分類法。按形式(名稱)分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其他四類,每個類別再按年度分開。
第十條會計憑證的整理立卷。將記賬憑證連同所附原始憑證、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去掉金屬物,選取適當厚度(一般不超過5厘米)為一冊,加上封面封底,裝訂成冊。裝訂時,以上邊和左邊整齊為準,右邊和下邊要求折疊整齊,用棉線在左上角裝訂,并用紙包封裝訂角,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立卷人加蓋騎縫章。一冊為一卷。會計憑證案卷封面應寫明單位名稱、內部機構名稱、年度、月份,本月共幾冊、本冊是第幾冊,記賬憑證的起訖編號、張數,保管期限,檔號,并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立卷人分別簽名或蓋章。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如收、發料單等,可以按上述要求單獨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存放在其他類會計檔案中,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名稱和編號。
第十一條會計賬簿的整理立卷。按照賬簿的種類按年分別立卷,一本為一卷。會計賬簿案卷封面應寫明單位名稱、內部機構名稱、賬簿名稱、所屬年度、卷內張數、保管期限、檔號,并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立卷人簽名或蓋章?;铐撌劫~簿應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碼(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不得跳頁、缺號,年終結賬后裝訂成冊。賬簿封面應寫明以總分類賬戶命名的賬簿名稱,幾個總分類賬戶合訂為一本的,應分別寫明幾個賬簿名稱;一個總分類賬戶分訂成幾本的,除寫明賬簿名稱外,還應標明本賬戶共裝訂成幾本,該本是第幾本。賬簿扉頁上的“賬簿啟用表”(活頁式賬薄應附上“賬簿啟用表”)應按規定逐項填寫,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對已經注銷的卡片式賬頁(如固定資產卡片等),應于年終集中組卷。
第十二條財務報告的整理立卷。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應分別裝訂立卷,一本為一卷。決算審核意見書、審計報告等應分別附在該期財務報告后一起裝訂,卷內須逐頁順序編寫頁碼。財務報告案卷封面應寫明單位名稱、內部機構名稱、報表名稱、所屬年度、卷內張數、保管期限、檔號,并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立卷人分別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其他類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其他類會計檔案要認真收集、審查、核對,并分別進行整理立卷。案卷封面應寫明單位名稱、材料名稱、所屬年度、卷內張數、保管期限、檔號,并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立卷人分別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案卷后應附備考表。卷內若有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可在備考表上說明。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整理立卷的會計檔案分別裝入卷盒(視其厚度,一個盒子可裝一卷或數卷),卷盒形式要統一、整齊、美觀。
第四章會計檔案案卷的排列與編號
第十六條會計檔案案卷應當按照內部機構——類別——年度的順序進行排列,并分別編小流水號。
會計憑證類: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按行政、事業、企業、基建等機構的順序排列,在一個機構內按1—12月份順序排列。
會計賬簿類: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按行政、事業、企業、基建等機構的順序排列,在一個機構內,按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賬、輔助賬的順序排列。
財務報告類: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按行政、事業、企業、基建等機構的順序排列,在一個機構內,按年報、季報、月報的順序排列。
其他類: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按行政、事業、企業、基建等機構的順序排列,在一個機構內,按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人員交接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材料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條各單位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八條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十九條會計檔案按類別分柜存放。每類再按年度順序依次排列,并編制系統完整的案卷目錄等檢索工具,以便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條保管會計檔案應當嚴格執行安全保護制度,配置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鼠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外單位查閱會計檔案,需持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查閱或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交接雙方應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檔號、冊數、起止年度、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細則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與本細則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三十條各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銷毀
第三十一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檔號、冊數、起止年度、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ㄈ╀N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項目正在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檔案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86年11月12日省財政廳、省建設銀行、省檔案局印發的《安徽省會計檔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稿)》自本細則執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