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規則”是英國檔案工作的重要規則,是對英國的政府機關檔案何時移交檔案館,及大多數檔案何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這一時間點的描述。
在1958年以前,英國民眾無權查看政府檔案。1958年英國重新頒布了《公共檔案法》,提出除有特殊原因外,政府檔案經過50年后移交國家檔案館(當時稱為英國檔案局)并向社會公開,稱為“50年規則”。1967年又對《公共檔案法》進行修訂,將期限由50年改為30年。
《公共檔案法》規定了政府檔案經過50年后移交國家檔案館并向社會公開,但對經過30年后仍不公開的檔案范圍未作規定。若需延長檔案封閉期,需部長向大法官提出請求。隨著時間推移,一系列延長檔案封閉期的標準陸續出臺,如國家安全、外交關系、經濟、個人隱私等,但這些標準并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30年規則”也存在一些矛盾。某些涉及個人的檔案,如一戰士兵檔案在30年后公開,此刻檔案中的士兵仍然在世,同時其他涉及個人的檔案如人口普查檔案卻可以保持封閉100年。另外,大部分不需封閉30年的檔案也不得不等待30年后方可向社會公開。
2000年頒布,2005年生效的《信息自由法》以成文法律形式規定了經過30年后仍可以合法不公開的“豁免檔案”,除此之外任何檔案均視為公開檔案,并允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信息自由法》廢除了檔案必須封閉滿30年的假定,使政務工作更加公開化、透明化。如今,約80%的信息自由申請得到批準,其中大多數信息未滿30年。
所以說,如今的“30年規則”是兩部法律共同運作的產物。《公共檔案法》要求政府機關將滿30年的檔案移交國家檔案館,《信息自由法》要求大多數檔案滿30年后必須向社會公開。
2007年10月,英國首相戈登•布朗在一次演說中稱“重新審視歷史檔案是否應當更迅速地為公眾利用的時機已經到來”,并委托保羅•達科雷等人對“30年規則”進行審查,審查工作將于2008年夏季結束。
關于《信息自由法》的說明見鏈接:
http://www.direct.gov.uk/en/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DG_4003239
(楊晨岑 編譯自英國國家檔案館網站)
(業務一處 2008年6月24日)
在1958年以前,英國民眾無權查看政府檔案。1958年英國重新頒布了《公共檔案法》,提出除有特殊原因外,政府檔案經過50年后移交國家檔案館(當時稱為英國檔案局)并向社會公開,稱為“50年規則”。1967年又對《公共檔案法》進行修訂,將期限由50年改為30年。
《公共檔案法》規定了政府檔案經過50年后移交國家檔案館并向社會公開,但對經過30年后仍不公開的檔案范圍未作規定。若需延長檔案封閉期,需部長向大法官提出請求。隨著時間推移,一系列延長檔案封閉期的標準陸續出臺,如國家安全、外交關系、經濟、個人隱私等,但這些標準并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30年規則”也存在一些矛盾。某些涉及個人的檔案,如一戰士兵檔案在30年后公開,此刻檔案中的士兵仍然在世,同時其他涉及個人的檔案如人口普查檔案卻可以保持封閉100年。另外,大部分不需封閉30年的檔案也不得不等待30年后方可向社會公開。
2000年頒布,2005年生效的《信息自由法》以成文法律形式規定了經過30年后仍可以合法不公開的“豁免檔案”,除此之外任何檔案均視為公開檔案,并允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信息自由法》廢除了檔案必須封閉滿30年的假定,使政務工作更加公開化、透明化。如今,約80%的信息自由申請得到批準,其中大多數信息未滿30年。
所以說,如今的“30年規則”是兩部法律共同運作的產物。《公共檔案法》要求政府機關將滿30年的檔案移交國家檔案館,《信息自由法》要求大多數檔案滿30年后必須向社會公開。
2007年10月,英國首相戈登•布朗在一次演說中稱“重新審視歷史檔案是否應當更迅速地為公眾利用的時機已經到來”,并委托保羅•達科雷等人對“30年規則”進行審查,審查工作將于2008年夏季結束。
關于《信息自由法》的說明見鏈接:
http://www.direct.gov.uk/en/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DG_4003239
(楊晨岑 編譯自英國國家檔案館網站)
(業務一處 20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