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依法依規利用檔案,切實服務民生,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利用檔案的權利,維護利用過程中國家檔案的安全,重慶市檔案局(館)依職權制定了《重慶市檔案館檔案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公眾知曉《辦法》內容,合法合理合規利用檔案,現對《辦法》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 《辦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及意義
(一)背景
2013年9月29日重慶市檔案局(館)印發了《重慶市檔案館檔案利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在服務民生、確保檔案利用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的規定:“標題冠以‘暫行’或者‘試行’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前由制定機關評估決定正式施行或者廢止?!蔽覀兘Y合利用工作實際進行了綜合評估考量,鑒于近年來檔案利用需求不斷增加,檔案利用者結構呈現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檔案館檔案利用工作程序,根據現實必要性,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重慶市檔案館檔案利用辦法》。
在修訂過程中,首先考慮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得違背原則,遵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在充分調查研究、通過重慶檔案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工作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完善《辦法》,經市檔案局(館)第86次局(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二)目的及意義
《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檔案利用,突出用檔安全,切實服務民生,既體現了檔案法律法規中有關檔案利用相關規定精神,又明確了檔案館和利用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突出檔案利用的嚴肅性,對新形勢下的檔案利用行為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提升重慶市檔案館檔案利用服務質量、保障檔案利用安全和檔案信息使用安全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正文共十一條,《利用檔案承諾書》是正文附件。《辦法》對利用重慶市檔案館館藏檔案范圍、利用手續、利用方式以及檔案出館后的信息安全使用等進行了規定。
《辦法》第一條是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掇k法》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精神制定,以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安全的檔案利用為目的,充分發揮檔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辦法》第二條是對檔案利用的界定。該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具體化,明確了檔案利用是指對館藏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精神,結合近年來我館檔案利用工作實際,明確了我館提供檔案利用咨詢服務方式為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注重惠民利民便民。
《辦法》第三條是對開放檔案的利用手續的規定。該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七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第三條等規定的實施性規定,第一款對大陸公民和組織利用重慶市檔案館館藏開放檔案的手續進行了明確:“須持有合法有效證件或介紹信”。第二、三款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利用我館開放檔案所需手續進行了明確:須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身份證,并就不同的查檔內容進行了區分:如果是查閱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的,可即時查檔,利用其他開放檔案,須經大陸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接待單位介紹,提前三十天向重慶市檔案館提出申請,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范圍等,經重慶市檔案館館長同意后方可利用。第四款,對外國組織或個人來館利用我館開放檔案進行了規定,除為查閱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而利用檔案外,應當提前三十天向重慶市檔案館提出申請,說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檔案的目的與范圍等,經重慶市檔案館館長同意,可以利用相關檔案。
《辦法》第四條明確和規范了我館未開放檔案以及寄存、代管檔案的利用主體及利用手續。該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以及《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四條制定?!掇k法》明確了此部分檔案的利用主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時須持有合法有效證件,并提供寫明詳細利用內容的立檔單位介紹信或寄存、代管單位、個人同意書,利用我館館藏未開放檔案還需經館長同意,必要時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利用。
《辦法》第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規定對我館提供檔案利用的方式進行了明確,包括檔案復制件、檔案數字化副本、縮微拷貝片等。檔案原件不得借出館外,特殊情況確需外借,須經我館館長批準。實際工作中,檔案原件出館利用,我館還須派工作人員專人護送。
《辦法》第六條是對檔案復制、取件的規定。該條款是根據《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并結合我館工作實際制定。經重慶市檔案館館長批準,檔案利用者在填寫完備復制申請后,可以復制檔案,但“復制檔案的內容、數量,由重慶市檔案館館長酌情決定”。近年來,編史修志利用檔案頻繁、復制量大,因此,在取件上新增了“單位編史修志所需的檔案復制件,須查檔單位專人提取并安全保管使用”的規定,旨在保證編史修志單位及個人查檔和用檔安全。
《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旨在確保檔案利用安全和檔案信息使用安全。該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要求檔案利用者簽訂《利用檔案承諾書》,履行保密義務、尊重知識產權、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并安全使用檔案,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損毀、修改、私自帶走檔案,避免失泄密、違規行為發生。違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辦法》第九條是對檔案公布權屬的界定。該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十一條、《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制定,明確重慶市檔案館保存的國有檔案,其公布權屬于重慶市檔案館以及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檔案利用者摘抄、復制的檔案,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節引的檔案內容,均應當注明檔案來源,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原文。檔案利用者應當承擔不安全使用檔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辦法》第十條是鼓勵檔案利用者向我館贈送利用檔案撰寫的著述或學術成果。該條款根據《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旨在擴大成果所有者以及檔案利用的社會效應。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同時,《重慶市檔案館檔案利用暫行辦法》(渝檔發[2013]45號)廢止。
三、《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合法有效證件?!掇k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中所指的“合法有效證件”,不僅指身份證、戶口簿,也包括軍官證、駕駛證、醫???、護照等。在實際工作中,我館工作人員會審核身份證、駕駛證、軍官證等是否過期,戶口簿上是否是最新更新的信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重慶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渝委發〔2016〕2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14號)以及《國家檔案局關于簡化優化檔案公共服務流程清理各種證明的通知》(檔函〔2016〕59號)有關要求,我們對檔案公共服務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在破產企業死亡職工檔案查閱利用中,取消了不必要的證明。以前,利用者查閱與己有關的破產企業死亡職工檔案,不僅要出示個人合法有效證件,還需提供與被查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如戶口簿、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與死亡職工的親屬證明等,無形中增加了群眾的辦事負擔。為便民利民惠民,現在,查閱利用此類檔案,在利用者出示個人合法有效證件、我館在核對無誤查檔人與被查人的信息(核對的內容有姓名、性別、年齡、親屬關系等信息)后,即可利用。
(二)關于立檔單位介紹信。在我館檔案利用工作中,對“立檔單位介紹信”的要求是:立檔單位尚在的,由單位提供介紹信,如果立檔單位已經不存在了,須由合并、調整后的機構、組織或者原立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供介紹信。例如,查閱重慶市第一棉紡織廠未開放的財務檔案,因重棉一廠現已破產,則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即市輕紡控股集團開具查檔介紹信,方能提供財務檔案利用。
(三)關于復制檔案的內容、數量。遵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精神,我館從2013年8月起實行檔案利用不再收取檔案利用咨詢服務費、證明費、檔案保護費和復制費,但根據國家檔案局《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十條規定,我館對利用者擬復制檔案的內容、數量需進行認真審批,目前,在我館制定的《利用檔案須知》中,對每一檔案利用者每天檔案復制量原則上有不得超過十頁的規定。
(四)關于咨詢途徑
可通過重慶檔案信息網查閱《辦法》內容,也可致電重慶市檔案局(館)檔案管理處咨詢(咨詢電話:023—6531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