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綜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局檔案的規范管理、安全保護和有效利用,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更好地為我局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我省檔案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局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本局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基建、設備、會計、音頻視頻、照片、實物、地方志、檔案館管理、涉密等不同載體和內容的文件材料(含電子文件),它是本局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反映本局歷史沿革的真實面貌,是本局工作查考、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檔案工作是本局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本局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本局的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局檔案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管理的原則,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負責主管全局檔案工作;辦公室下設綜合檔案室,負責管理綜合檔案室的日常工作;綜合檔案室配備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具體檔案業務工作。
第五條 本局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本局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包括文書、基建、設備、會計、視頻、音頻、照片、實物、地方志、檔案館管理、涉密等檔案,均由本局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或拒絕移交歸檔,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條 本局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材料(含電子文件),由各部門整理好后,及時向局綜合檔案室移交。
第八條 局綜合檔案室負責各類檔案的接收與系統化整理;檔案日常管理與保護;積極主動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本局各項工作服務;對局機關各部門的檔案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第九條 局綜合檔案室要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規定準確編制檔案工作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局綜合檔案室要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檔案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一條 本局機關檔案庫房應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高溫、防霉、防蟲、防鼠、防光、防塵、防磁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的檔案應及時修補、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局綜合檔案室要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范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權限,并做好檔案借閱登記和檔案利用效果登記。
第十三條 局綜合檔案室應及時向市檔案館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并定期向市檔案館移交各類檔案。
第十四條 局綜合檔案室兼職檔案人員要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的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業務技能,能勝任本職工作。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條款及其它法規的規定,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檔案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對違反國家檔案法規和本局有關規定的,應依法給予處罰和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