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國家檔案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印發 檔辦發〔2012〕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強對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管理,拓展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社會服務功能,充分利用檔案資源開展中小學社會實踐,特制安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評選及管理,以“自愿申請、擇優命名、分級管理”為原則。
第三條 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是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在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以館藏檔案為主要資源,面向中小學開展社會實踐的活動場所。目的是宣傳普及檔案知識,增強中小學生的愛國愛鄉情懷,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中小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實行分級管理。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負責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評選認定工作,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內同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評選認定工作。
第五條 申報時間從每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第六條 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申報條件:
(一)基本要求
檔案館建筑需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建標103—2008)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2010)的相關要求,具備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所需的場所和設施設備,環境指標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具有豐富的可供中小學生進行社會實踐的館藏資源,開放、展示及活動面積應不小于1000平方米。參觀場地應有明確的參觀區域標識,制定專門的參觀路線。
(二)接待要求
單次接待能力應不低于100人,每年開展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時間應不少于20天,年受眾人數應不少于2000人。配備一定數量的講解人員,并保證講解人員具備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相應的講解技巧。
(三)活動形式
通過具體的館藏實物、展板、文獻資料,開展參觀、講座報告、知識競賽、團(隊)日活動等多種形式的,適應小學、初中、高中各學習階段學生認知能力的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
(四)安全保障
強化安珍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組織管理機制和保護措施,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在現場活動時應配備負責安全的人員,做好參觀區域的現場管理,保證學生安全。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全國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表》;
(二)檔案教育基地建設情況;
(三)基地組織工作方案;
(四)適合不同或特定年級學生的檔案教育活動方案;
(五)接待手冊;
(六)申報單位全貌及開展檔案教育活動照片。
各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推薦的國家級檔案教育基地的申報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刻錄成光盤),一式兩份分別報國家檔案局館(室)司和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
第八條 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評選認定程序:
(一)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的檔案館,如有意愿承擔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應在當年3月31日之前,提供第七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由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統一報送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原則上每個省份每年申報數量不超過3家。
(二)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匯總各地申報情況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形成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檔案館進行實地考評形成驗收意見,由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聯合審批后,確定最終入選名單。
(三)由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于當年公布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名單,并適時給予掛牌。
第九條 地方各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申報條件、評選認定程序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條 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應履行以下職能:
(一)傳播檔案知識,弘揚民族文化。應充分發掘館藏檔案資源,舉辦的各項活動應有利于向中小學生傳播檔案知識,有利于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有利于提高公眾素質。
(二)整合利用資源,主題鮮明突出。對館藏資源積極整合開發,根據館藏檔案特點,結合重要節日、重大活動和社會熱點,開展具有檔案特色的、主題鮮明的中小學生教育實踐活動。
(三)開展實踐體驗,豐富社會經驗。應充分挖掘館藏檔案的社會教育價值,結合檔案特點開展趣味性強、互動性好、安全性高的實踐體驗活動。
第十一條 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應加強組織管理:
(一)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同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工作指導,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檔案館應明確分管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的領導,并設置專門的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策劃、組織和實施社會實踐活動。
(三)檔案館應有詳盡的開展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的計劃和完善的規章制度,計劃方向明確,制定落實到位。
(四)負責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的人員,應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和理論水平,熱愛檔案事業,熟悉教育工作,熱心公眾服務。
(五)檔案館應根據不同的活動主題、形式、時間等制定不同的接待方案,做到有序接待、熱情講解、規范指導,提供優質服務。
(六)檔案館應在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前對參加對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工作,制定應對各種緊急情況的預案,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 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應加強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聯系,建立緊密的聯系制度,定期召開相關工作會議,為學校提供適合中小學生的活動信息,并將中小學生參加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的相關信息及時反饋學校或教育部門。
第十三條 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要強化社會服務,擴大社會影響。通過為中小學生提供優質服務,充分發揮檔案資源優勢,全面實現基社會教育功能,并采取多種方式、利用多種媒體宣傳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特點、功能、組織的活動及公眾交流的信息等。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檔案館應有專項經費保障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正常運行,有嚴格的財務制度,確保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檔案館開設的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應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嚴禁借實踐基地名義亂設收費項目。
第十六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用于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的館藏檔案的搶救和保護工作給予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傾斜。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每年年底向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國家檔案局和教育部每3年組織檔案、教育方面專家對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進行復查考核,對開展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的服務成效和社會反響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級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實行退出機制,取消其命名:
(一)在開展檔案教育社會實踐活動中發生檔案失泄密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開展檔案教育活動明顯偏離方案目標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自愿申請取消資格認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