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對象。主要是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都應進行公示。具體包括:擬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提拔擔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進行公示。
(2)公示內容。一般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現任職務、工作簡歷等情況。對擬任職務是否公示,由各地各部門掌握。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
(3)公示方式。需要向社會公示的,一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發布通告;在部門、單位或系統內公示的,可采取發布公示通知或召開會議公布、張榜公告、在單位局域網公示等形式。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選可以在本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的范圍和方式,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公示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從發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間含節假日的,應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為節假日的,同樣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公示期截止日。對需要報上級備案、同時又需要進行公示的擬任職干部,一般情況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即可進行公示。其中,屬于任前備案的,可不公示具體擬任職務。
(5)公示程序。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下發任職決定前,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以組織(人事)部門為主受理群眾意見,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對公示中有反映,而問題沒有調查清楚之前,不發任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