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名額,中央沒有作具體規定。實際工作中,一般可參照下列范圍掌握:黨員較少的黨支部(如黨員不足七名的),可不設支部委員會,只設書記一名,必要時增設副書記一名。黨員超過七名、不足五十名的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過七名。黨員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黨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過九名。黨員在一百名以上的黨的基層委會,委員名額一般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過十一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十五至二十一名。確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名額應遵循的原則,可參照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原則確定。
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選舉制。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支部委員不能由上級黨組織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