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室
1.檔案室的概念
檔案室是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內部設置的集中管理本單位檔案的專門機構。它是國家檔案事業組織系統中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層的檔案管理機構。
2.檔案室的性質
檔案室的性質是雙重的,它既是各級機關單位的內部組織機構(黨派、立法、司法、行政、軍事等機關檔案室又是機關的機要部門之一),其任務主要是統一管理本機關單位檔案和為本機關單位提供檔案信息服務,是機關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是維護機關單位歷史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提高機關單位工作質量、效率和效益的必要條件。同時,檔案室又是國家檔案事業組織系統中的基層組織,是檔案館工作乃至檔案事業的重要基礎,擔負著為國家檔案館積累和輸送檔案資源的職責,是保存檔案的過渡性機構。檔案室保存的檔案,不僅對本機關單位的工作、生產和科研有現實查考價值,而且其中具有長遠保存價值的部分,是國家的檔案財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應根據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其移交檔案的完整程度、價值高低、整理質量、保管狀況等等,都將直接影響到檔案館的館藏質量。檔案室的上述雙重性質,支配著檔案室的整個工作活動。
3.檔案室的職能
根據《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檔案室的基本職能是: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根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檔案室的具體職責有四項:(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