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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與文物的聯系與區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13 16:27:56    瀏覽次數:798    評論:0
導讀

檔案與文物都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產物,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標志。二者都是人類實踐活動的歷史記錄,絕大多數文物還有一定的知識性、信息性。由于二者存在著共同的特性,有時候會產生既是檔案又屬文物的情況。物與檔案產生的主觀意志不同、信息內容的要求不同、實存形態不同。

檔案與文物

       檔案與文物都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產物,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標志。二者都是人類實踐活動的歷史記錄,絕大多數文物還有一定的知識性、信息性。由于二者存在著共同的特性,有時候會產生既是檔案又屬文物的情況。一般來說,有明確、清晰的歷史記錄的,就是檔案,如載有文字的青銅器、石碑、甲骨、竹簡木牘等;而沒有文字的青銅器等歷史遺物,屬于文物而不是檔案。《檔案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nbsp;

       文物和檔案雖然有交叉,有時甚至難以區分,但還是可以發現二者的區別:

(1)文物與檔案產生的主觀意志不同。文物產生之初是人們為了生產、戰爭或日常生活的需要,如生產農具、戰爭武器、盛裝物品的器皿等,是無意識形成的,并非為了供日后考古研究才產生的。而檔案則是人們在文件處理完畢,完成現行使命后,認為還有使用價值,于是進行了有意識的整理和保存。

(2)信息內容的要求不同。檔案信息側重于原始性和記錄性的統一,要求提供明確的、清晰的信息,能說明某一歷史事實。沒有文字、符號等清晰信息內容的,不能算作檔案。而文物則側重于事物的本原性,不強求有明確、清晰的歷史記錄。文物以實物證實歷史,而檔案以文字等記錄符號記述歷史。

(3)實存形態不同。文物是有文化價值的歷史遺留物,其形態主要是過去人們直接使用的實用性物品,如器皿、衣服、建筑等。而檔案的實存形態主要是文件。檔案價值往往從文件之間的聯系上去衡量;而文物,則是對單個事物的認識和判斷。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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