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現(xiàn)行的稅收會計、票證檔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關于制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84)第85號規(guī)定的。近年來,由于納稅戶數(shù)的迅猛增長,稅收會計和票證檔案資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存檔庫房日漸緊張,管理日趨繁重,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為此,我們制定了新的稅收會計和票證保管期限,現(xiàn)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稅收會計和票證檔案管理的其他事項,仍按財預字(84)第85號文件執(zhí)行。
附件:稅收會計、票證檔案保管期限表
一、憑證類
(一)稅收會計原始憑證:十年。指《稅收會計核算辦法》規(guī)定的各種原始憑證。
(二)不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稅收票證
1、出口產(chǎn)品完稅分割單:十年。
2、其他稅收票證:二年。指稅票調(diào)換證、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固定資產(chǎn)投資方向調(diào)節(jié)稅零稅率項目憑證等。
(三)稅收會計記帳憑證:十年。
二、帳簿類
(一)會計帳簿
1、總帳、明細帳:七年。
2、日記帳:十年。指現(xiàn)金、存款日記帳。
3、輔助帳:五年。
(二)票證帳簿
1、票款結報手冊:七年。
2、票證分類出納帳:七年。
三、報表類
(一)會計報表
1、電旬報:一年。
2、電月報:一年。
3、會計月報、季報:七年。
4、會計年報、決算表:十年。
(二)票證報表。五年
四、其他類
(一)會計、票證移交清冊:十年。指會計人員、票證管理人員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的會計和票證交接清冊。
(二)檔案保管清冊:十年。
(三)檔案銷毀清冊: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