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檔案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實踐中,有些地方或單位由于沒有重視歸檔和檔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員將本單位一些重要的檔案文件長期放在個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檔案的丟失,在需要利用檔案的時候,卻找不到這些檔案,由此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也有些工作人員,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文件材料視為個人財產,據為己有,有的甚至將據不歸檔作為要挾單位的條件,在單位不能滿足個人私欲時,將個人手中的檔案文件私自出賣,給國家和單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因此,對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摘編自重慶檔案信息網)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檔案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實踐中,有些地方或單位由于沒有重視歸檔和檔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員將本單位一些重要的檔案文件長期放在個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檔案的丟失,在需要利用檔案的時候,卻找不到這些檔案,由此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也有些工作人員,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文件材料視為個人財產,據為己有,有的甚至將據不歸檔作為要挾單位的條件,在單位不能滿足個人私欲時,將個人手中的檔案文件私自出賣,給國家和單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因此,對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摘編自重慶檔案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