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關于未開放檔案的利用。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