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經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和其它業務主管部門批準,領取國家補貼的鄉鎮半脫產黨政干部、專業人員 (含農民水利員、井灌員、機電員、農機員、農業經營管理員、農林牧漁技術員、稅務助征員、財會人員、文化站廣播電視站工作人員等),社教隊工作人員、民辦教師(含頂編代課教師,下同)、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下同),他們被直接招收錄用為國家職工。參軍或上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后成為國家職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包括由組織安排在兩個及其以上崗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和成為國家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對于他們當中復員、退伍后間斷了工作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只能按尺工齡計算問題答復口徑( 一)診(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 第2 條和第7條中一種規定執行。
2.上述鄉半脫產黨政干部和專業人員、民辦教師、鄉村醫生,因其配偶符合國家或我省規定的 “農轉非”條件或家屬隨軍條件而異地隨遷,并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重新安排工作的,他們被招收錄用為國家職工、參軍或上大、中專學校后成為國家職工的,其隨遷前最后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可以和再次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單計算為連續工齡。
3. 一九六九屆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從學制規定的畢業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
4. 本答復口徑從一九八七年七月蘇工改187) 3 號文下達之日起執行。對于與之有關的工資福利待遇,過去的不再找老賬。今后均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