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最近,不少地區和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工資如何確定、相關工齡如何計算等問題來電來函詢問。經研究,現統一答復如下:
一、原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被直接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后,試用期間因其職務尚未確定,工資待遇(含省定各項津補貼待遇,下同)按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其所錄用職位擬定職務比照調動人員工資處理辦法暫定;試用期滿后,工資待遇按其所確定的職務比照同類人員工資待遇確定。其各項工資的正常晉升也比照調動人員執行。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后,其工資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轉業并直接安置到國家機關的軍隊轉業干部中的同條件人員處理。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公休假待遇。
二、原非國有單位從業人員,被招收錄用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其與原單位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并經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鑒(認)證的,在原單位(含在兩個及其以上單位)實際工作的時間可與招收錄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個體從業人員招收錄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工齡可從其領取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并實際從業時起計算。大、中專應屆畢業生,沒能找到相應接收單位而自謀職業的,招收錄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工齡可從其檔案轉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實行人事代理之月算起。以上人員工齡確定以后,其工資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單位同條件人員確定,其考核年限從試用期滿正式參加年度考核的當年起計算。以上人員被招收錄用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前如有違反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未按期繳納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規定須交納的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金的,不得按本文規定執行。
三、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后,重新入學并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再次就業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工資原則上直接按其較高學歷規定的定級水平確定。如其工資低于重新入學前同條件且目前相同職務的人員的工資水平,其工資可按其重新入學前同條件且目前相同職務的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后重新入學的人員不得按本條規定執行。
四、原在職人員(含檔案在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中心并實行人事代理的,未能找到相應接收單位而自謀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因私出國留學并取得我國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碩士及其以上學位。回國后被招收錄用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國外讀碩士學位的時間可與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計算退休待遇時,其未計算工齡的大專及其以上的學習時間可與工齡合并,作為計算計發退休費比例的年限。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發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也可從本文下發之月起改按此條規定執行,以前的不予追補。
六、機關、事業單位從境外、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如情況特殊,經省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后,其工資可給予適當照顧,本地相同層次人才亦可比照執行。
七、對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后直接明確較高職務且以前從未擔任過行政職務的人員,在確定工資時可根據其1993年10月1日時相關條件,按附表對應關系所對應的行政職務(任職年限比照5年以下)確定其1993年工改時機關職務工資,并逐步推算至其進入機關之月,再比照晉升職務人員工資確定辦法確定其職務工資;如錄用為公務員后所明確的職務低于附表所對應的職務的,則直接按現職務套改1993年工改時工資。事業單位跨序列變動職務人員以及調動人員中,直接明確較高行政職務且以前從未擔任過行政職務的人員,其工資亦比照此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