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事局
關于村(大隊)干部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1993年4月9日蘇人四(1993)4號)
各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省各部、委、辦、廳、局人事( 干部) 處: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陸續從村(大隊) 黨支部書記等崗位上錄用了了一批優秀干部到鄉 (鎮) 以上黨政機關工作,有的還擔任了縣( 市) 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妥善解決好他們錄用后的工齡計算問題。封干調動農村基層干部的積極性,穩定鄉村基層干部隊伍,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現根據省委領導同志的批示和有關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則精神。對我省村( 大隊) 干部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后的工齡計算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經縣(市) 委組織部或鄉(鎮) 黨委正式批準,擔任村(大隊) 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大隊長)、村( 大隊) 主辦會計三種職務。且農村(大隊) 任職期間享受固定生活費或定額補貼的人員,被直接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合參軍或上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畢業后成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崗位上工作的時間(包括由組織安排在兩個以上同職崗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和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上述曾經擔任過三種村( 大隊) 干部職務的人員,計算連續工齡最早的起算時間,從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成立) 開始。以前的不再計算。
三、辦理更改工齡和參加工作起算時間的依據。一般應以組織批準任命的時間和組織認定的檔案記載為準。
四、辦理更改工齡和參加工作起算時間的手續,由本人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五、凡工作人員按上述規定計算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后的有關工資福利待遇,均從組織批準之月起執行。以前與之有關的工費福利待遇,不再計算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