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單位及本人均不得隨 意填寫、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檔案中的歷史材料記載為依據?!拔母铩鼻皡⒓庸ぷ鞯囊詸n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寫的學生登記表,干部簡歷(履歷)表,歷史自傳,入學、畢業生登記表,入團、入黨志愿書等原始材料為依據;“文革”期間及“文革”后參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學、入團、參加工作等較早填寫的材料為依據。多份歷史材料中填寫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數記載為準;記載為兩個出生時間且各時間的記載處數相等,由組織上通過調查分析,確認其中一個時間。 關于公歷與農歷的換算問題。自1958年中央組織部安排部署填寫《干部履歷表》以來,就明確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歷填寫,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進行公歷與農歷換算。凡因升學、入伍、參加工作、結婚等個人原因把年齡改大或改小,現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檔案中的出生日期與戶口本、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檔案為準。
二、干部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以入伍、招工、畢業分配等檔案材料上填寫的情況為依據。多份材料填寫不一致的,要通過系統翻閱檔案材料進行辨別認定,一般以多數歷史材料記載為準。 符合政策規定,可以更改參加工作時間,但沒有組織結論的,其參加工作時間按尚未更改認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已經組織作過認定,并形成了“三齡一歷”審核認定材料,但與檔案內容不符,仍以檔案中的原始材料記載為依據,重新給予認定。原認定意見不予認可,在報請領導批準后,從檔案中撤出原認定意見。
四、涂改、偽造的檔案材料不能作為認定干部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的依據。 檔案材料被嚴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參加工作時間難以認定的,可作為疑難問題,提請上級組織部門協助認定。